女方把小孩姓名改掉,男方还有义务出抚养费吗?

雷蕾1482965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女方把小孩姓名改掉,若改成母亲姓,孩子是夫妻婚内共同生的,姓父或姓母姓都可以。

有母亲改她的姓,孩子在18周岁之前,父亲应该继续给孩子,定期支付抚养费的责任和义务。

若女方离婚后,与其他男人再婚,改成现任丈夫的姓名,孩子抚养的性质,以我之见就发生了变化。

孩子成了他人的养子女,亲生父亲可以不再支付,给孩子抚养费,该有其继父负全责抚养。

这仅是我的看法,不当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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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22条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未成年人的名字,都是长辈给起的,一般随父姓多。

依提问,你把孩子的名字改掉了,担心孩子父亲不出抚养费(你们是离婚了么?孩子随你生活,孩子父亲出抚养费)。孩子名字改了,改不了孩子和父亲的血缘关系,孩子还是那个孩子,父亲还是那个父亲,父子关系不会随着孩子的名字改变而消失。父亲依旧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孩子的抚养费,他还是要给的。

不过,依习俗和传统,孩子随父姓的多,这是事实。对于未成年孩子,改名字,你应该和孩子的爸爸协商沟通一下,尊重一下孩子爸爸的意见。也许,分开后,你有怨气,有怨恨,想改孩子的名字,或者,和想过去彻底割离,重新生活。不管什么原因,你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尊重一下孩子爸爸的知情权,先斩后奏式的告诉,会有矛盾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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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擅自给孩子改名改姓不对,但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律是不允许也不会支持的,因为只要你和孩子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你就必须支付抚养费,姓名的改变无法改变或切断这层血缘关系,不要妄想逃避你应尽的义务。不愿意孩子改名你可以和孩子的母亲交涉,目前想要改名其实是不容易的,需要家长去派出所领表填表,提交申请,说明改名的理由,再由户籍民警审核,理由充分才可以改的,而且对改名的次数也有要求的,不是你想改就能随意改的。这个母亲明显找到门路,轻轻松松改了孩子的名,你有异议可以去交涉的,为了孩子的未来着想,有商有量才是和平的解决方法。

以下是相关的改名知识,可以顺便了解下。法律没有关于夫妻离异后,能否单方面给孩子更改姓名的明确规定。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更改姓名,目前依据的只有《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其中要求:“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公安部的批复可以知,现行法律规范下,如果要变更子女的姓名的必须要生父母协商一致,仅单方申请的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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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题主有此疑问,大概也是因为传统观念里姓氏承袭,传宗接代是大事。很多家庭对小孩的姓氏也比较在意,大部分严格遵守随男方姓氏的规则。很多人觉得既然不跟我家姓,自然就不是我家人了,尤其在山区,农村等相对落后的地方,这种观念根深蒂固,甚至引发出很多婆媳矛盾,以前还有要求女方嫁进婆家需要冠夫姓的。

孩子的姓名只是一个社会代号,无论是随父姓还是随母亲姓都是可以的,无论怎么样终归是自己的孩子,承担抚养义务责无旁贷。

只是很多人离婚后,因为双方撕破了脸在此问题上没有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和睦与否,孩子是无辜的,不应该成为家庭破裂的牺牲品。如果因为改掉姓氏,就放任孩子不管,尤其是女方条件不好的情况下,那做父亲的看见自己的孩子受苦心里自然也是不好受的。

感情如果破裂了,后续问题更要处理好,不要因为置气或者是出于报复心态随意更改孩子的姓名,这种做法对孩子本身也有伤害,为什么要改名?是不是爸爸不要我了?甚至在小孩子的群体里被嘲笑。

抚养孩子的义务必须承担,但是养孩子不仅仅是提供物质条件,还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变化,改名与否还是要慎重考虑。


花落迟迟


首先感谢你的信任,让我答题。曾经写过一篇类似的答题,略作修改,给你答复。离婚后,孩子是不可以隨便更改姓名的。应该根据离婚时定下的姓名,维持原姓名。如要更改,需经男女双方协商统一,如不得一致,仍维持原姓名。当然孩子长大了,自己有了一定的行为能力,懂得了姓名的意义,有自己意志,可根据自己的要求,变更姓名。而本题如果女方坚持任意更改姓名,男方可以“确认孩子姓名“诉讼到法院。至于女方擅自更改了孩子姓名,但不是男方拒付孩子生活抚养费的理由,因抚育子女是法律规定必尽的义务。所以男方给付孩子生活抚育费是必须的。否则女方也可以孩子的名义到法院向男方追索孩子生活抚育费。当然双方真到了法院,男、女方的诉求不同,当事人(原被告)也不同,确认孩子原姓名是确认之诉,当事人是男女二方,而追索抚育费是给付之诉,当事人是男方和孩子,女方仅是孩子的监护方。所以上述两案法院会分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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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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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们儿小庆,跟你媳妇儿离婚两年了,他从外地回来的时候去接儿子,像爷俩聚一聚。可是他前妻却从不让他见孩子,而且还躲闪着。于是小庆就很着急,最后通过亲戚的劝说终于跟儿子见了一面。见面的时候才知道,原来自己的前妻把孩子的名和姓都改了。当时小庆气的不得了,因为改孩子的姓名是必须要晓庆同意获得认可的。可是就是这个前期可能是通过别的途径和手段把这个事情给做了,于是小庆要用法律的渠道去解决这个问题。当他的这个前提,听到小庆要把这个事情弄得明明白白的时候,自觉理亏的前妻马上跟小庆道歉,而且说要赔偿小庆一笔钱。最后小庆看见他抚养孩子的面子上,还是允许她在三天之内马上把孩子的姓名改回来。后来不知道是用了什么样的渠道,还真把名字改回来了。


事后小庆跟我们这帮哥们儿说,他也打听过夫妻离婚以后,如果是单方抚养孩子的人,想给孩子改姓名的话,必须要经过人家的父亲同意,不可能擅自去修改的,而且户籍部门也不会没有经过人家父亲的允许,就把儿子的名改了。所以我说对于前期改孩子姓名的事情是站不住脚的,也是不可能改的,所以我说如果改了的话就是在犯法就是在做一种不允许的事情。

如果我是这个孩子的父亲,如果说我前妻把孩子的姓名给改了,我不但不给孩子抚养费了,我还要通过法律的渠道把这个事情弄个明明白白,为什么不接受我的同意就私自的把孩子姓名改了,是谁赋予你们的这种权力?所以我说一定要维权,一定要让这些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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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两点,首先,养育子女是法定义务,女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是她的错,但不是男方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其次,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名。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見》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更改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显然,子女更改姓氏不是男方拒付抚养费的理由。但是子女更改姓氏也必须依法而行,比如,离婚双方协商同意、成年子女自己决定,否则应予恢复。该《意見》同时规定,“父和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如果女方未获男方同意擅自更改的,后者有理由要求改回原姓,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更改子女姓名需满足法定条件。公安部关于子女姓名变更问题作如是规定:“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予以恢复。”

所以,抚养费必须给,姓名可以恢复原状——这都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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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离婚,孩子就跟着我,三个孩子跟我姓,大的一个生病,医了上百万,我借钱,卖房产,卖店面,我都无所谓。她父亲没有给一分钱,没有看过一次。我也无所谓。几年过去了,我们生活的很好。如果孩子的父亲是人渣。我另愿丢弃也不给他做孩子。但是抛弃孩子我是真的不会这么做,我只会让自己苦点,累点,吃差点,穿差点,自己慢慢的抚养孩子长大。孩子有十八岁了,就可以半工半读了。这样一个女人样两三个孩子也是可以的。就是比别人辛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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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纠纷确实不少,法律实践答案是这样的:

1.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和姓名权,桥归桥路归路,即抚养费该给就给(除非离婚协议有单方承担之条款),姓名权按法律规定。不存在权利义务之因果关系,男方必须正常付孩子的抚养费。

2.改姓名是指户口本及身份证的正式更名,女方只是口头改名,无法律效力,若正式改名,户籍部门会按法律和法律解释(如司法《意见》类解释文件)来处理。按法律实践,《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如果,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权是母亲的,则子女可以随母亲姓(亦有利于孩子成长和谐条件),《意见》仅仅是司法解释,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

3.但女方若要改为孩子继父姓或者其他姓,则必须按《意见》办,需要生父母协商一致,否则改名无效。

4.孩子16岁后,则姓名权归孩子自己了,由孩子自己决定。如果生父一直来正常给抚养费,经常探视,毕竟血浓于水,孩子当会自己保持或恢复父母亲姓的。否则,伤了孩子的心,他愿意改什么名就改什么名,你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所以,你应该清醒,生了就要养,孩子是你的,骨肉相连善待孩子,在孩子抚养费务必正常给的前提下,才有姓名权的纠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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