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宣判首例非法狩猎案

湖南法院网讯 3月25日上午,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农历正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村“石坝”田里做事时捡到两张丝网。后将两张丝网用四根竹子分别插在“石坝”河边的田边及河对面的桂花树林边准备捕鸟,2020年3月5日19时许,捕获1只鸟类;次日早上7时许,捕获2只鸟类。经宁远县林业技术部门鉴定,刘某某捕获的3只鸟类其中1只为山斑鸠,另外2只为彩鹬,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保护动物,同时也为湖南省重点野生保护动物。

宁远:宣判首例非法狩猎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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