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某诉武汉市黄陂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并赔偿案


阮某某诉武汉市黄陂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并赔偿案

阮某某诉武汉市黄陂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并赔偿案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33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阮某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黄陂区政府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黄陂区政府六指街道办事处

阮某某因诉武汉市黄陂区政府、武汉市黄陂区政府六指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行终10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阮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再审申请人合法拥有的64.8平方米房屋被再审被申请人违法行政强制拆除。再审申请人四次庭审都出具了盖有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印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法院都认定尚不足以证实阮某某所提出的损失,认定事实错误。

二、二审同一个法院、同一个审判组织,对待同一起案件,适用了不同的法律规定,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在未经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自相矛盾不再适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无视再审申请人要求评估确认的请求,认定再审申请人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所提出的损失,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

三、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严重影响公正审判。一、二审法院四次庭审,三次不开庭质证,更没有积极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请求:

一、撤销(2017)鄂01行初483号行政判决和(2017)鄂行终1098号行政判决中的第二项,改判由再审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因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蒙受的经济损失72.83728万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阮某某诉武汉市黄陂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并赔偿案

本院认为:

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政府、武汉市黄陂区政府六指街道办事处未与阮某某达成补偿协议,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在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强制拆除阮某某房屋的行为,已被原审法院确认违法,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关于由此产生的赔偿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在本院主持的听证中,认可其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未进行告知及催告,未通知再审申请人到场,亦未对建筑物中的财产予以清点、保全或及时移交,上述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导致再审申请人对其财产损失的证明陷于困境。

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再审被申请人本就应对财产损失问题承担证明责任,更勿论本案中,一方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价值,应当由征收部门组织评估,确定补偿数额;

另一方面,阮某某提交的房产证、强拆现场的照片等证据以及阮某某提交的黄启财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已经能够初步证明阮某某的房屋及屋内品确因被申请人的违法强拆行为受有损失。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本应责令黄陂区政府就申请人所主张的损失是否存在承担进一步的证明责任,而原审法院却以阮某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所提出的损失为由驳回了阮某某人的赔偿请求,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阮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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