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獸不如!男子6年間性侵未滿14歲女兒數百次,獲刑14年

禽獸父親!吉林男子6年間性侵未滿14歲女兒數百次,獲刑14年

導言:父愛如山,父親本是一座山,一個偉岸的身軀,一個撐起家的大梁。父親的懷抱讓我們感到溫暖。可是在我們這個大千世界裡,有的男人不配做別人的父親,連禽獸不如,連一隻狗都不如,令人不齒。吉林省一男子竟然在6年間多次強姦自己的親生女兒,今天他終於要為此受到法律的懲處。

25日裁判文書網發佈的判決書顯示,對吉林省一男子李某富與親生女兒發生性關係,法院近日判決李某富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

禽獸不如!男子6年間性侵未滿14歲女兒數百次,獲刑14年

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法院25日發佈在裁判文書網的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稱,吉林省舒蘭市男子李某富從2013年至2019年6月中旬,在舒蘭市自家火炕上,與親生女兒李某持續發生數百次性關係。這是一種怎樣的父親呀?

這個可惡的李某富可是知道自己的親生女兒什麼時候出生呀,女兒小李某生於2006年,到2013年也才7歲呀,才剛剛小學二年級呀,這個禽獸父親,就對她進行強姦,真是天道不容。

我們知道,小孩子並沒有這種性意識,她也無法意識到這是這個禽獸父親對她的傷害。可是到小李某有了這種反抗意識後,此李某富也還依然性侵她。到2019年他的女兒也才13歲,此時小李某已有意識開始反抗父親,但仍遭到父親的侵犯。李李某富在2013年到2019年的6年間,竟多次強姦了自己的女兒數百次。

禽獸不如!男子6年間性侵未滿14歲女兒數百次,獲刑14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富明知被害人李某未滿14週歲,在數年內多次對其實施性侵害,情節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表示認罪、悔罪且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富作為被害人李某的親生父親,無視國家法律,違背倫理,利用監護撫養關係,明知被害人系未滿十四周歲幼女的情況下,長期、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且多次性關係發生在被害人未滿十二週歲之前,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富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

禽獸不如!男子6年間性侵未滿14歲女兒數百次,獲刑14年

小結:禽獸不如,用這個詞不足以來描繪這個父親。我們常將女兒比作是父親的前世情人,這是多麼親密的父女關係呀,可這個李某富配得“父親”的稱謂嗎?顯然,不配,而且令人作嘔。

這個世界上最溫暖的地方就是家,因家裡有父親母親。父親是這個家的天,母親是這個家地,他們為我們遮風擋雨父親不管瘦弱的肩背,還是魁梧的臂膀都是每個孩子童年的記憶。而這個李某富,他留給女兒的卻是無盡的黑暗。這個禽獸父親,還有什麼顏面聽到別叫他一聲“父親”,他還有何臉面去面對他的子女。

現在我們對於孩子的性教育是缺失的,國人對於性還是有一難以言說之感。我想對孩子的性教育,應當從幼兒開始進行滲透教育,提高他們的性保護意識。這才能避免這樣的悲劇發生。雖然這個禽獸父親被判刑14年,這是罪有應得,可是網友們說太少了,應當槍斃。不知你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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