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青海省投於十日內支付中泰信託回購款4.89億元

導讀:2019年3月29日,中泰信託將青海省投告上法庭。近日,一審判決結果出爐,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青海省投支付回購基本價款及回購溢價款4.90億元。

一審判決:青海省投於十日內支付中泰信託回購款4.89億元

(上海信託圈)

歷時一年,中泰信託與青海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海省投”)之間的糾葛取得了階段性進展。

據悉,2017年,中泰信託發行“中泰•恆泰18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恆泰18號”),向青海省投提供4.804億融資,按約定信託計劃應於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8月8日陸續到期。2019年3月,青海省投發行的PPN及海外美元債券逾期,由此拉開違約浪潮,多家金融機構陷入其中,恆泰18號也不例外。

由此,中泰信託要求其提前履行還款義務,但青海省投未按要求還款。2019年3月29日,中泰信託將青海省投告上法庭

近日,一審判決結果出爐,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青海省投支付回購基本價款及回購溢價款4.90億元。不過關於違約金計算比例一項,未能如中泰信託所願,最終按年利率6.525%計算。

一審判決:青海省投於十日內支付中泰信託回購款4.89億元

以年利率6.525%計算違約金

一審判決結果顯示:

一、被告青海省投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中泰信託回購基本價款和回購溢價款共計48966.74萬元違約金1079.4萬元,並支付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以48966.74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4.35%上浮50%(即年利率6.525%)計算的違約金,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以48966.74萬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計算的違約金;

二、原告中泰信託對被告青海省投提供的質押物(即青海寧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81021.13萬股股權和青投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80000萬股股權)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在上述債務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被告青海橋頭鋁電股份有限公司、青海西部水電有限公司、青海省三江水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這三家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青海省投追償。

中泰信託:將組織召開受益人大會

中泰信託:將組織召開受益人大會對是否上訴進行表決

對於上述判決結果,中泰信託對每經記者表示:

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為一審判決,根據判決書,法院認為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與債務人青海省投,擔保方青海橋頭鋁電股份有限公司、青海西部水電有限公司、青海省三江水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股權收益權轉讓與回購合同》、《股權質押合同》、《保證合同》等均屬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受託人根據《股權質押合同》辦理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法院對質押擔保事項予以認可。合同履行期間,因青海省投觸發了違約條款,受託人要求其提前還款,該要求符合相關合同的約定

法院予以確認

但對於受託人根據《股權收益權轉讓與回購合同》主張的違約金計算比例,法院認為比例過高,故在判決中進行了核減。

中泰信託稱,後續,會根據《信託合同》的相關約定,受託人將組織召開受益人大會,由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對是否上訴進行表決。

中泰信託在回應每經記者時表示,目前公司已採取包括司法救濟、與融資方及其股東或上級機構等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主動溝通並派員至現場與融資方溝通、與融資方控股股東青海省國資委相關領導面對面溝通、團隊與投資者代表一起與融資方董事長直接溝通多次向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國資委、青海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和青海省投遞送公函,敦促對方儘快出具還款方案,同時聯合其他集合信託債權人機構共同與青海方面進行溝通談判,希望有關方面能夠正視和重視集合信託計劃的特殊屬性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問題,採取更為積極有效的化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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