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王者荣耀》的短视频不能乱上传了!腾讯赢了,获赔496万

3月26日,据报道,日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广东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广东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在某视频平台上传播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并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96万元。

  

打《王者荣耀》的短视频不能乱上传了!腾讯赢了,获赔496万

据悉,该案例是国内首例多人在线竞技类游戏(MOBA)短视频侵权案,也是国内认定MOBA类游戏连续画面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作品(简称“类电作品”)的首例判决。


腾讯公司发现,某文化公司不仅在其运营的视频平台游戏专栏下开设《王者荣耀》专区,并在显著位置主动推荐《王者荣耀》游戏的短视频,同时与数名游戏用户签订《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共享短视频所带来的收益。其次,公众可以通过某网络公司运营的“应用助手”APP,下载某视频平台APP。


腾讯公司认为,《王者荣耀》游戏的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某文化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腾讯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腾讯公司是《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业务的运营方。这家文化公司通过引诱用户上传案例涉及的短视频,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对腾讯公司的短视频市场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某网络公司还为某视频平台提供分发、下载服务,扩大了侵权的影响,两者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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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律师函》后,某文化公司并未删除案涉短视频。一开始腾讯公司打算进行协商,但沟通无果,最后腾讯公司将于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共同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对于腾讯公司的起诉,两被告均否认此行为属于侵权。


某文化公司辩称,首先,涉案游戏画面不构成“类电作品”,腾讯公司不享有著作权;其次,即便认为涉案游戏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作该短视频的游戏用户;再者,某文化公司的行为不会对腾讯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不构成对其进行不正当竞争。此外,涉案短视频构成对原告游戏的合理使用;不仅如此,涉案短视频系由用户自行上传发布,被起诉视频平台未实施引诱、怂恿用户等行为,不构成侵权。而某网络公司则认为,其仅为应用商店,只是提供软件下载服务,与涉案纠纷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同样不构成共同侵权。


笔者认为,腾讯公司之所以能够有底气起诉这两家公司,想必也是有确凿的证据。当然了,对于国内的游戏”大佬“腾讯公司来说,《王者荣耀》是腾讯引以为傲的”龙头“游戏,是自身天美工作室自主研发的手游,两家公司的行为无疑就是在”挑衅“腾讯公司。


当然了,腾讯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了行为保全,要求被告某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在某视频平台上传播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并提供了5496万元作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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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腾讯公司享有《王者荣耀》游戏的著作财产权。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虽然是拥有巨大的发挥空间,但是在玩的过程中,并没有创作的本意,一切行为都是在开发者设定的框架里面进行的。这在本质上是对游戏画面的再现,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劳动。因此,相关游戏用户对此不享有著作权。简单来说,就是玩游戏并不是一种创作,只是根据游戏模式进行发挥,所以这些视频作品不享有著作权,腾讯才是真正拥有《王者荣耀》著作财产权的。

  


某文化公司在腾讯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大量有《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投放于视频平台上,公众能够随意浏览和下载,此行为是对腾讯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并且视频的数量达到了30余万条,里面几乎都是游戏里面的内容,经过了剪辑等加工,法院判定,这并不属于合理使用。笔者认为,这个公司并没有购买腾讯公司的版权,所以这样的大胆行为肯定”惹来横祸“。


这家公司本来就不拥有《王者荣耀》的版权,其在平台的显著位置进行大肆宣传,而且吸引相关玩家进行观看和传播,鼓励视频创作者上传相关视频,获得的商业利益共同分享,也就是不想买版权又想赚钱,腾讯”大佬“肯定容不下这颗”沙子“。


这是我国首例首例多人在线竞技类游戏(MOBA)短视频侵权案,对于这样”新鲜“的案例,或许可以对以后出现类似案件的审理有很大的帮助。一审的结果很明显是腾讯公司占据上风,但是笔者了解到,某文化公司已提起上诉。未来这个案件将会以一个什么判决结束,还需要等待法院来给我们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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