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要先问亲邻买不买?《袁氏世范》中的宋代田宅纠纷预防机制

前言:袁采所著的《袁氏世范》被誉为"家训之亚",其中涉及颇多关于田宅交易、交易纠纷及解决的条文,本文旨在从法律层面出发,研究《袁氏世范》中所反映的宋代田宅纠纷问题。本文以《袁氏世范》中的有关田宅纠纷的内容为研宄对象,通过深入研读史料,并结合唐宋变革的历史背景探讨宋代田宅纠纷的类型、特点、纠纷预防机制。


卖房要先问亲邻买不买?《袁氏世范》中的宋代田宅纠纷预防机制

一、国家制定田宅交易法律规定预防纠纷

《袁氏世范》中说到:"官中条令,惟'田产'交易一事最为详备。"宋代统治者希望制定详细的法律来引导田宅交易行为,预防田宅交易的纠纷发生 。

具体来说,宋代官府通过规制契约行为,使契约缔结 双 方都有更加明确无疑的、可以依照的法律,来达到降低工作量 ,减少诉讼产生的目的。根 据两宋时期的法律规定,宋人进行田宅交易时需要遵循以下四个法定的程序:


卖房要先问亲邻买不买?《袁氏世范》中的宋代田宅纠纷预防机制

(一)先问亲邻

袁采说人户交易要"问其所亲",这便是两宋法律规定 的先问亲邻程序,即业主想要典卖自己的田宅之前按法律 规定,需要先去询问自己的亲邻,是否有人想要购买此业,如果房亲四邻之间无人愿意购买,业主才可以通过牙人作 中间人将田宅典卖与其他人赵宋王朝建国初期,就实行先问亲邻的法律规定。宋太宗雍熙四 年(公元987年)二月,权判大理寺、殿中侍御史李范 言:"准《刑统》:应典卖屋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若亲邻着价不尽,亦任就高价处 交易者。"

根据马端临《文献通考》的记载,宋神宗熙宁年间到宋 哲宗元祐年间取消了先问亲邻的规定"典卖田宅,遍问四 邻 ,乃于贫而急售者有害。乞用熙宁元丰法 ,不问邻以便之。但是哲宗又于绍圣元年(公元1094年)恢 复了此规 定,并且进一步规定先问亲邻"止问本宗有服亲,及墓田相 去百户内与所断田宅接者"。

宁宗庆元重修的《田令》与嘉定十三年(公元1220年)的《条册》则对北宋的亲邻法进行了改革,规定先 问亲邻"止是问本宗有服纪亲之有邻至者,如有亲而无邻 ,与有邻而无亲,皆不在问限"。可以看到,由北宋到南宋的亲邻之法变得越来越简化,亲邻的范围也在逐渐缩小。

先问亲邻的具体做法是"立帐批问邻至",帐 上记载着典卖之产的信息和卖主的情况,卖主以帐询 问房亲和四邻是否购买田产的意向,这称为"批问"。如 果亲邻发出不想购买的意思表示 ,那么就在帐上批明 情况 ,这就是"批退"。如果业主没有"批问邻至"就将田 宅典卖与他人,那么亲邻能够主张其优先权。

但是有的房亲邻至五七年的时间都不行使其权利,宋政府为了预防制止这种极易诱发田宅争讼的行为, 规定亲邻必须在三年内主张其享有的优先权,绍兴二 年(公元1132年)八月官认为"日限太宽,引惹词诉",故降诏旨"限一年内陈诉"。宋代政府选择降低诉讼时效的做法保障了业主和买主的所有权,也反映了国家制定详细的田宅交易规定实质是为了尽量减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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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税印契

宋代政府设计对契约征税的制度,这成为了国家 预防纠纷产生的重要手段。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公元983年)三月,国子监丞、知开封府司录 参军事赵孚提出了一个预防田宅诉讼之法,因为"庄宅 多有争诉,皆由衷私妄写文契,说界至则全无丈尺,昧 邻里则不使闻知,欺罔肆行,狱讼增益",赵孚建议政府为民众拟定契约提供一个样式 。

之后政府开始陆续出台管理契约的规范宋代关于投税印契的法律规定见于编敕"应典卖物业,限两月批印契,送纳税赋钱,限外不来,许人陈告 ,依漏税条 例 科罚"之中 ,也就是说,田宅交易的双方在立契之后, 交易并没有结束,买卖双方还必须将契约送交官府检査、盖印并缴 纳一定的税款。

宋朝法律使"赤契"、"白契"的专业法律术语来区分契 约是否进行了投税。"赤契"又称为"红契",因官府在其上的红色盖印而得名,只有完成了缴税义务、送交官府盖印后的赤契才能被 宋代法律认可。"白契"为没有缴纳税款的契约,《宋史》称"自今民间争田,执白契者勿用",可见白契不具备法律效 力但是,民间却有很多白契的存在。南宋官员洪迈(公元1123-1202年)指出,"今之牙所取过多,并郡邑导行之费,盖百分用 其十五六,又皆买者独输,故为数多者率隐减价值,赊立岁 月,坐是招激讦诉。顷尝因奏对,上章乞蠲其半,使民不作伪以息争,则自 言者必多,亦以与为取之义。既下有司,而户部引条制沮其 说。"南宋末期的印契税居然高达15%—16% ,面对不断增加的税率,民众不得已冒着承担诉讼成本的风险而使用白契来规避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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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过割税赋

宋代法律把典卖田产时由业主将税赋转移至钱主名 下 的行为称为"过割"或"推 割"。据史料记载,"绍兴以来, 讲究推割、排推之制"。推割税赋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 宋代的"诡名田产"问题。袁采记 载,"人有己分财产而欲 避免差役,则冒同宗有官之人为一户籍者,皆他日争讼之端由也。"

说明诡名题的存在是田产争讼的重要端由解决诡名问 题对于预防纠纷发生具有巨大意义。诡户问题并非始于宋 代,然两宋时期诡户数量远远多于前代,形式多样且复杂。 诡户问题的实质,是官户、形势户、和上户冒充下户与客户, 逃避赋 役。据学者郦家驹先生的研究,朱人文献中通常所 指的诡名挟户,实际上包括两种内容,

一 种为诡名挟佃,另一种为诡名子户。前者是指不属 于官户、形势户的地主,甚至包括中户、下户之中的中小地 主、自耕农,投靠于官户、形势户,冒充为官户、形势户的客户,借以免除主户应该承担,而客户所不必承担的赋役;后者是分散财产,化整为零,一户分为若户多的甚至 分 为上百户,从而降低户等,冒充下户,用以达到免除乡村下 户所不必承担之赋役的目的。至于官户,不必要将财产降至乡村下户的标准,只要在政府所规定的限田数额之内,就可以规避差役。

南宋政府不断强化法律措施,企图改变愈演愈烈 的诡户问题导致的赋税不均、田宅纠纷严重等问题。因为民间有很多人违法逃避过割赋税,到南宋时,官府对 过割规定变得更加严厉。

乾道七年有臣僚向孝宗进言"乞诏有司,应民间 交易并令先次过割而后税契。凡进产之家,限十日缴连小契自陈,令本县取索两家砧基赤契,并以三色官簿(夏税簿、秋苗簿、物力簿)令主簿点对批凿。如 不 先 经 过割 ,不许投税。"南宋政府将推割税赋程序置于投税印契之前,反映了推割赋税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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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产离业

交产离业是两宋时期实现合法典卖田宅的最 后一 步。根据宋代法律的规定:"应交易田宅,并要离业,虽 割零典卖,亦不得自佃赁"。

所谓交产离业 ,即原业主必须立即同这片土地 脱 离关系, 将其所典卖的田地交由新业主。交产离业之 后 ,新业主方能实现其对所购买田宅的所有权,典卖 田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此结束。

两宋规定交产离业与要求过割赋税的目的大体相 似,主要是为了解决诡名问题和预防复杂的交易纠纷,如皇祐之法所说 :"凡典卖田宅,听其离业,毋就 租以充客户"

所以,只有实现了最后的交产离业行为之后,典卖 田宅的手续才算全部完成,也只有完成了所有的法律 手续, 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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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官员对田宅纠纷的预防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考《衢州府志》描述袁采"登 进士第三,宰剧邑,以廉明刚直称,仕至监登闻检院"。根据地方县志,他曾在三地担任过县令一 职。

首先是宋孝宗淳熙五年(公元1178年)时就任 于两浙东路的乐清县(今浙江乐清),总共在此工作了五年, 之后由张友龙接任其职务。其次是福建路的政和县(今福建政和),推测为任乐清县令之后调为政和县令。最后可考证 的地方是江南东路的婺源县(今江西婺源)。杨万里(公元1 127-1206年)曾向宋高宗称赞他为"三衢儒先"。《政和县志》将他列入"名宦"传当中。诸多史料表明, 袁采是一个刚明有为的地方官员,他作为封建统治阶级利 益的维护者,具有较好地处理公私关系的能力。

他的想法也是南宋许多有抱负有理想的地方官员的观 点袁采在代表作《世范》的自序中谈到希望此书能使田野老 夫、幽闺妇女"息争省刑俗还醇厚",同时还提到当时社会 流行的三种体裁的书籍。

第一种是儒者的语录,"近世老师宿儒多以其言集为语 录,传示学者";第二种为小说、诗话之流";第三种是家训"亦有作为家训戒示子孙"。他认为小说、诗话之流"特贤于己,非有裨于名教",其他名公书判清明集:如此可见,南宋时期大量书籍的具有巩固中庸之道、息争息讼的目的。纵观全书,袁 采 对 于 可能发生纠纷的事项都提供了预防的方法,从而避免争讼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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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进行田宅交易

据袁采所称,南宋的田宅纠纷有诸多是由违法交易导致的:"而人户不悉,乃至违法交易,及不印契、不离业、不割税 ,以至 重 叠交易,词讼连年不决者"、"凡交易必须项项合条,即无后 患。不可凭恃人情契密不为之防,或有失欢则 皆成争端。如交易取钱未尽及赎产不曾取契之类,宜即理会 去着,或即闻官以绝将来词诉"。

前面己经陈述过,印契离业、割税乃是合法的土地交易所必经的手续,实际生活当 中,民众常常为了避税或其他原因没有到官府去投印、割 税。故此,袁采通过劝诫民众依法进行田宅交易的方式来预防 田宅诉讼的发生。

《袁氏世范》中强调在立契首先要确定卖主是否拥有 土地的所有权。由卖方提供阄书砧基,然后实地考察看其 有 无田界不清的情况,并询问其亲属与土地有无瓜葛,对 弃产、寡妇卑子之田要问清原来的情况,如果是二次典 卖则要看第一次买卖时是否纳税立契等。如这些都没 问题 ,才可立契。如果是违法田产即使价格低廉,也不 可交易,以免将来有诉讼之扰。

《宋史》中记载衡州(今湖南衡阳)有一大户尹氏,欺凌邻居翁老子幼,想要窃取邻居家的田宅,于是采取非法手段伪作卖券,等到 邻居老翁死亡时,便夺取其田宅占为己有。老翁之子 诉 诸于州县二十年不得伸张权利,直至遇见刘沆(公元995-1060年担任衡州知府时才得以解决争讼。

刘沆质疑尹氏提供的积岁税钞:"若 田 千 顷 ,岁输岂特此耶?尔始为券时,尝如敕问邻乎?"因为尹氏仗势欺邻,没有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先问亲邻、投税 印 契等交易程序 ,而致使争讼长达二十年之久,最终落 得伏罪的下场。这很显然是袁采等正义清明的地方官 员所不愿意看见的,故此他们极力鼓吹百姓依法进行田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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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少邻里之间的摩擦

为了避免与邻居之间为山地两界中间的竹木兴讼连年,他认为"以争讼所费,庸工植木,则一二十年 间,所谓材木不可胜用也。"故他倡导每个家族在春天时多种植桑果、竹木之 类的经济林木。宋代法律也要求全国范围内种植桑、枣、榆等经济林木。为了不发生" 水之际,奋臂交争,有以锄耰相殴致死"的情况,袁采主张田多之家应为表率, 多修筑池塘、陂湖、河埭,"遇冬时修筑,令多蓄水,及 用水之际,远近髙下,分水必均。"

在中国古代社会,不仅坟茔之地的选择影响家族 的兴旺与否,坟茔的维护亦是十分重要。受风水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常常发生基于侵犯坟 地而产生的争讼。另外,宋代人在坟墓相关方面的争讼 具着坚初的态度,很多人为了取坟墓田争讼的胜诉权, 不惜牺牲其毕生的时间、精力和全部家产。袁采为了防 止被他人毁坏坟墓山林从而引起墓田之讼,提出"须高其墙 围,令人不得踰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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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明田产界至

宋代土地界至不明、经界"不经官司 ,邻保验证"的现象众多,袁采总结南宋的田宅纠纷诸多界至纠纷。田界不 分,乃是争讼之源。可以看出 ,在南宋,由于田土交易、典卖、 家庭析产过程中未清理交易 标的的四至范围,或因年代久 远界至日渐模糊或经历年深而契要不明,是导致纠纷产生 的 重要原因。袁采提出以下方法来分明田产界至,从而避免纠纷的发生。

首先,要明确田界的四至。最好是在地界上立以明显且 持久的标识。不要使用坑篱笆、石头等易变动的方法来立地界。坑是人挖掘出的,如果为了某种目的,很容易便可以再仿造一个相同的坑;石头等十分容易就被他人挪动;木质篱笆年久就易腐烂。所以最好是常修田畔,在田产屋基地处修建墙围。

其次,要绘制经办图。在明确田界之后立即绘制经办图,标明亩步四至 、原系祖产或者典卖等情况,并且交给官府。以防万一,有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

再次,要让邻居、保人 画押,以作为证人。《清明集中记到一例:沈百二与傅良争夺 地界,傅良父亲在世时将地借给了沈百二,沈百二却久借不 还,想要占为己有。结果是官府"依干照界至"和邻里证词,判决傅良胜诉,沈百二将其所钉的篱笆拆除,将田地归还 于傅良。

袁采告诫的避免田宅纠纷的做法成为了傅良胜诉的关 键证据,可见田界分明的重要性。

最后,要注意维护田界。在 明确田界四至、绘制经办图交与官府后,还需要在平时多多 关注维护田界,如有损坏要及时修理。

袁采认为如果人人都能将这些简单的要求落到实处,田 产纠纷之事自然而然的能够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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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族族长对田宅纠纷的预防

在两宋时期,国家与个人之间还有一个强大稳定的中间阶层,即宗法家族。宗法家族以血缘关系作为 桥 梁 ,建构出一套适用于本宗族、影响着其他宗族的稳定体系从而成为影响宋代社会的一股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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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置办义庄义学来教化乡民

《袁氏世范中记载宋代社会"置义庄以济贫族 ,族久必众",义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桥梁、以儒学纲常 伦理为核心指导思想、以救济贫穷乡里为主要活动内 容的宗族组织。

义庄的起源即是宋代世家大族购置田地房屋,取 其收入救济家族内之贫穷户其产业为一族之公有。对于义庄财产,义庄一般会制定专门的规条来规制 其用途,任何人都不可以私自处分义庄产业。在预防田宅纠纷的意义上,宋代义庄发挥着其特有而重要的作 用。袁采认为"置义庄不若义学",通过置办义学的方式,能够使得乡野村民受到儒学文化的熏陶,增长知识,不 至于到"无田可养,无业可守"的地步,这样就不会发 生盛世扰人、诉诸官司的事情 。事实上,宋代义庄对于 置办义学有很高的热情。因着有宋一代商品经济化的 发展,在其刺激下,人口流动速度加快,田宅交易日益频繁,社会出现"趋利"的价值取向,许多人只关注眼 前的利益问题,因着一些细故便诉诸官府。

因此,宋代大兴义庄义学,教化民众、劝诫民众尽 量避免纠纷。宋代义庄义学的教化作用主要体现在通 过定期的思想教学,宣扬"孝""友"理 念,对违反"孝"、"友"理念的争纷进行 批 判,对 促 进 和睦社会建立的行为进行表,从而潜移默化的引导人们对善恶、是非的判断。

"孝"是血缘亲伦关系的亲爱法则 ,"友"是一般 人际关系的和睦之道。宋代义庄义学主要以此为教化 之要,希望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之下,民众能够更加重视 亲伦之情、邻里之情,不要为了个人私利而破坏纲纪伦 常,将兄弟、亲邻诉诸于官府

宋代还重视对幼童的教化。宋代有专门的"幼学",向幼童传讲当时各个宗族创作的蒙学作品。通过对幼童 的教化,使他们从小具备"事君、事亲、修身、行己"的观念。从而在潜意识里产生排斥诉讼的态度。这样的教化对 民众与幼童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指导意义,同时也对争讼行为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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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族规规定禁止分割田产

宋代许多家族具有家族族规。如李清臣(公元1032-1102年)之姑丈陈氏是曾经得到过朝廷旌表的义门 家族,此家族请李清臣为其家作家族族规。李清臣便告诫陈 氏子弟要谨守"义"而行事。通过对义与利的关系的正反两面论证,证明义可存利。并且还提出了如何行义的方法,即"幼事其长,子弟事 其父兄,厚于众,廉于己"。

从此也可以看出家族族长对于构建长幼之别的秩序社会的追求在两宋社会中家族家长构想的家族是各房有独立 的私产,而整个家族又是聚族而居的。这样族人就能为了享 有经济利益而留在族中。而这永远的利益来自两方面:第一是别立族产一体均沾,第二是各房不动产不许分割

南宋赵氏家族创始人赵鼎(公元1085-1147年)最重视的便是禁止分割各房的田产。他在《家训笔录》中提 到了多次:"应本家田产等,子子孙孙并不许分割,自有正条可以检照遵守";"田产既不许分割,即世世为一户,同处居 住";"他日吾百年之后,除田产房廊不许分割外,应吾所有 资财,依诸子法分给";"右三十项,恐太繁,更在临时择而 行之。大意止是应田产不许分割,每岁计口分给约束;应本家所有田产不许分割每岁据所入计口分给"。宋代许多宗族为了构建儒家化的大家庭 ,抑制子孙之 间因田产问题而发生纠纷,都选择了建立不分家的族规。

如果违反族规,则为不肖,族长根据宗族族规可以对子孙进行惩戒,"子孙所为不肖,败坏家风,仰主家者集诸位子 弟,堂前训饬,俾其改过。甚者影堂前庭训,再犯再庭训。"因为严厉的宗族法规对分析田产一事纷纷采取禁止态度,故此对田宅纠纷的开启起到了一定的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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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

目前,涉及宋代田宅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宋代 的交易法规、土地流转制度、买卖契约制度、典当制度 和亲邻权等方面,鲜少有从国家制定法与司法官实践 相结合的角度来对田宅争讼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期望从宋代从上到下的各个阶层对待田宅争讼的态度,以及田宅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方式着手探讨分析,从而加深大家对宋代法制发展的认识。

为了深入、科学、全面地研究《袁氏世范》中宋代 田产纠纷问题。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

正所谓孤证不立,本文选取有宋一代重要的史料作为佐证材料,与袁采在《袁氏世范》中描述的田讼内容和观点进行对比和分析,从得出结论。本文选取的佐证案例来源主要有《名公书判清明集》、《宋史》、《宋会要辑稿》、《文献通考》和《续资治通鉴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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