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要先問親鄰買不買?《袁氏世範》中的宋代田宅糾紛預防機制

前言:袁採所著的《袁氏世範》被譽為"家訓之亞",其中涉及頗多關於田宅交易、交易糾紛及解決的條文,本文旨在從法律層面出發,研究《袁氏世範》中所反映的宋代田宅糾紛問題。本文以《袁氏世範》中的有關田宅糾紛的內容為研宄對象,通過深入研讀史料,並結合唐宋變革的歷史背景探討宋代田宅糾紛的類型、特點、糾紛預防機制。


賣房要先問親鄰買不買?《袁氏世範》中的宋代田宅糾紛預防機制

一、國家制定田宅交易法律規定預防糾紛

《袁氏世範》中說到:"官中條令,惟'田產'交易一事最為詳備。"宋代統治者希望制定詳細的法律來引導田宅交易行為,預防田宅交易的糾紛發生 。

具體來說,宋代官府通過規制契約行為,使契約締結 雙 方都有更加明確無疑的、可以依照的法律,來達到降低工作量 ,減少訴訟產生的目的。根 據兩宋時期的法律規定,宋人進行田宅交易時需要遵循以下四個法定的程序:


賣房要先問親鄰買不買?《袁氏世範》中的宋代田宅糾紛預防機制

(一)先問親鄰

袁採說人戶交易要"問其所親",這便是兩宋法律規定 的先問親鄰程序,即業主想要典賣自己的田宅之前按法律 規定,需要先去詢問自己的親鄰,是否有人想要購買此業,如果房親四鄰之間無人願意購買,業主才可以通過牙人作 中間人將田宅典賣與其他人趙宋王朝建國初期,就實行先問親鄰的法律規定。宋太宗雍熙四 年(公元987年)二月,權判大理寺、殿中侍御史李範 言:"準《刑統》:應典賣屋業,先問房親;房親不要問四鄰;四鄰不要,他人並得交易。若親鄰著價不盡,亦任就高價處 交易者。"

根據馬端臨《文獻通考》的記載,宋神宗熙寧年間到宋 哲宗元祐年間取消了先問親鄰的規定"典賣田宅,遍問四 鄰 ,乃於貧而急售者有害。乞用熙寧元豐法 ,不問鄰以便之。但是哲宗又於紹聖元年(公元1094年)恢 復了此規 定,並且進一步規定先問親鄰"止問本宗有服親,及墓田相 去百戶內與所斷田宅接者"。

寧宗慶元重修的《田令》與嘉定十三年(公元1220年)的《條冊》則對北宋的親鄰法進行了改革,規定先 問親鄰"止是問本宗有服紀親之有鄰至者,如有親而無鄰 ,與有鄰而無親,皆不在問限"。可以看到,由北宋到南宋的親鄰之法變得越來越簡化,親鄰的範圍也在逐漸縮小。

先問親鄰的具體做法是"立帳批問鄰至",帳 上記載著典賣之產的信息和賣主的情況,賣主以帳詢 問房親和四鄰是否購買田產的意向,這稱為"批問"。如 果親鄰發出不想購買的意思表示 ,那麼就在帳上批明 情況 ,這就是"批退"。如果業主沒有"批問鄰至"就將田 宅典賣與他人,那麼親鄰能夠主張其優先權。

但是有的房親鄰至五七年的時間都不行使其權利,宋政府為了預防制止這種極易誘發田宅爭訟的行為, 規定親鄰必須在三年內主張其享有的優先權,紹興二 年(公元1132年)八月官認為"日限太寬,引惹詞訴",故降詔旨"限一年內陳訴"。宋代政府選擇降低訴訟時效的做法保障了業主和買主的所有權,也反映了國家制定詳細的田宅交易規定實質是為了儘量減少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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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稅印契

宋代政府設計對契約徵稅的制度,這成為了國家 預防糾紛產生的重要手段。太宗太平興國八年(公元983年)三月,國子監丞、知開封府司錄 參軍事趙孚提出了一個預防田宅訴訟之法,因為"莊宅 多有爭訴,皆由衷私妄寫文契,說界至則全無丈尺,昧 鄰里則不使聞知,欺罔肆行,獄訟增益",趙孚建議政府為民眾擬定契約提供一個樣式 。

之後政府開始陸續出臺管理契約的規範宋代關於投稅印契的法律規定見於編敕"應典賣物業,限兩月批印契,送納稅賦錢,限外不來,許人陳告 ,依漏稅條 例 科罰"之中 ,也就是說,田宅交易的雙方在立契之後, 交易並沒有結束,買賣雙方還必須將契約送交官府檢査、蓋印並繳 納一定的稅款。

宋朝法律使"赤契"、"白契"的專業法律術語來區分契 約是否進行了投稅。"赤契"又稱為"紅契",因官府在其上的紅色蓋印而得名,只有完成了繳稅義務、送交官府蓋印後的赤契才能被 宋代法律認可。"白契"為沒有繳納稅款的契約,《宋史》稱"自今民間爭田,執白契者勿用",可見白契不具備法律效 力但是,民間卻有很多白契的存在。南宋官員洪邁(公元1123-1202年)指出,"今之牙所取過多,並郡邑導行之費,蓋百分用 其十五六,又皆買者獨輸,故為數多者率隱減價值,賒立歲 月,坐是招激訐訴。頃嘗因奏對,上章乞蠲其半,使民不作偽以息爭,則自 言者必多,亦以與為取之義。既下有司,而戶部引條制沮其 說。"南宋末期的印契稅居然高達15%—16% ,面對不斷增加的稅率,民眾不得已冒著承擔訴訟成本的風險而使用白契來規避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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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過割稅賦

宋代法律把典賣田產時由業主將稅賦轉移至錢主名 下 的行為稱為"過割"或"推 割"。據史料記載,"紹興以來, 講究推割、排推之制"。推割稅賦的規定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 宋代的"詭名田產"問題。袁採記 載,"人有己分財產而欲 避免差役,則冒同宗有官之人為一戶籍者,皆他日爭訟之端由也。"

說明詭名題的存在是田產爭訟的重要端由解決詭名問 題對於預防糾紛發生具有巨大意義。詭戶問題並非始於宋 代,然兩宋時期詭戶數量遠遠多於前代,形式多樣且複雜。 詭戶問題的實質,是官戶、形勢戶、和上戶冒充下戶與客戶, 逃避賦 役。據學者酈家駒先生的研究,朱人文獻中通常所 指的詭名挾戶,實際上包括兩種內容,

一 種為詭名挾佃,另一種為詭名子戶。前者是指不屬 於官戶、形勢戶的地主,甚至包括中戶、下戶之中的中小地 主、自耕農,投靠於官戶、形勢戶,冒充為官戶、形勢戶的客戶,藉以免除主戶應該承擔,而客戶所不必承擔的賦役;後者是分散財產,化整為零,一戶分為若戶多的甚至 分 為上百戶,從而降低戶等,冒充下戶,用以達到免除鄉村下 戶所不必承擔之賦役的目的。至於官戶,不必要將財產降至鄉村下戶的標準,只要在政府所規定的限田數額之內,就可以規避差役。

南宋政府不斷強化法律措施,企圖改變愈演愈烈 的詭戶問題導致的賦稅不均、田宅糾紛嚴重等問題。因為民間有很多人違法逃避過割賦稅,到南宋時,官府對 過割規定變得更加嚴厲。

乾道七年有臣僚向孝宗進言"乞詔有司,應民間 交易並令先次過割而後稅契。凡進產之家,限十日繳連小契自陳,令本縣取索兩家砧基赤契,並以三色官簿(夏稅簿、秋苗簿、物力簿)令主簿點對批鑿。如 不 先 經 過割 ,不許投稅。"南宋政府將推割稅賦程序置於投稅印契之前,反映了推割賦稅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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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產離業

交產離業是兩宋時期實現合法典賣田宅的最 後一 步。根據宋代法律的規定:"應交易田宅,並要離業,雖 割零典賣,亦不得自佃賃"。

所謂交產離業 ,即原業主必須立即同這片土地 脫 離關係, 將其所典賣的田地交由新業主。交產離業之 後 ,新業主方能實現其對所購買田宅的所有權,典賣 田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此結束。

兩宋規定交產離業與要求過割賦稅的目的大體相 似,主要是為了解決詭名問題和預防複雜的交易糾紛,如皇祐之法所說 :"凡典賣田宅,聽其離業,毋就 租以充客戶"

所以,只有實現了最後的交產離業行為之後,典賣 田宅的手續才算全部完成,也只有完成了所有的法律 手續, 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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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官員對田宅糾紛的預防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考《衢州府志》描述袁採"登 進士第三,宰劇邑,以廉明剛直稱,仕至監登聞檢院"。根據地方縣誌,他曾在三地擔任過縣令一 職。

首先是宋孝宗淳熙五年(公元1178年)時就任 於兩浙東路的樂清縣(今浙江樂清),總共在此工作了五年, 之後由張友龍接任其職務。其次是福建路的政和縣(今福建政和),推測為任樂清縣令之後調為政和縣令。最後可考證 的地方是江南東路的婺源縣(今江西婺源)。楊萬里(公元1 127-1206年)曾向宋高宗稱讚他為"三衢儒先"。《政和縣誌》將他列入"名宦"傳當中。諸多史料表明, 袁採是一個剛明有為的地方官員,他作為封建統治階級利 益的維護者,具有較好地處理公私關係的能力。

他的想法也是南宋許多有抱負有理想的地方官員的觀 點袁採在代表作《世範》的自序中談到希望此書能使田野老 夫、幽閨婦女"息爭省刑俗還醇厚",同時還提到當時社會 流行的三種體裁的書籍。

第一種是儒者的語錄,"近世老師宿儒多以其言集為語 錄,傳示學者";第二種為小說、詩話之流";第三種是家訓"亦有作為家訓戒示子孫"。他認為小說、詩話之流"特賢於己,非有裨於名教",其他名公書判清明集:如此可見,南宋時期大量書籍的具有鞏固中庸之道、息爭息訟的目的。縱觀全書,袁 採 對 於 可能發生糾紛的事項都提供了預防的方法,從而避免爭訟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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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進行田宅交易

據袁採所稱,南宋的田宅糾紛有諸多是由違法交易導致的:"而人戶不悉,乃至違法交易,及不印契、不離業、不割稅 ,以至 重 疊交易,詞訟連年不決者"、"凡交易必須項項合條,即無後 患。不可憑恃人情契密不為之防,或有失歡則 皆成爭端。如交易取錢未盡及贖產不曾取契之類,宜即理會 去著,或即聞官以絕將來詞訴"。

前面己經陳述過,印契離業、割稅乃是合法的土地交易所必經的手續,實際生活當 中,民眾常常為了避稅或其他原因沒有到官府去投印、割 稅。故此,袁採通過勸誡民眾依法進行田宅交易的方式來預防 田宅訴訟的發生。

《袁氏世範》中強調在立契首先要確定賣主是否擁有 土地的所有權。由賣方提供鬮書砧基,然後實地考察看其 有 無田界不清的情況,並詢問其親屬與土地有無瓜葛,對 棄產、寡婦卑子之田要問清原來的情況,如果是二次典 賣則要看第一次買賣時是否納稅立契等。如這些都沒 問題 ,才可立契。如果是違法田產即使價格低廉,也不 可交易,以免將來有訴訟之擾。

《宋史》中記載衡州(今湖南衡陽)有一大戶尹氏,欺凌鄰居翁老子幼,想要竊取鄰居家的田宅,於是採取非法手段偽作賣券,等到 鄰居老翁死亡時,便奪取其田宅佔為己有。老翁之子 訴 諸於州縣二十年不得伸張權利,直至遇見劉沆(公元995-1060年擔任衡州知府時才得以解決爭訟。

劉沆質疑尹氏提供的積歲稅鈔:"若 田 千 頃 ,歲輸豈特此耶?爾始為券時,嘗如敕問鄰乎?"因為尹氏仗勢欺鄰,沒有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先問親鄰、投稅 印 契等交易程序 ,而致使爭訟長達二十年之久,最終落 得伏罪的下場。這很顯然是袁採等正義清明的地方官 員所不願意看見的,故此他們極力鼓吹百姓依法進行田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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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減少鄰里之間的摩擦

為了避免與鄰居之間為山地兩界中間的竹木興訟連年,他認為"以爭訟所費,庸工植木,則一二十年 間,所謂材木不可勝用也。"故他倡導每個家族在春天時多種植桑果、竹木之 類的經濟林木。宋代法律也要求全國範圍內種植桑、棗、榆等經濟林木。為了不發生" 水之際,奮臂交爭,有以鋤耰相毆致死"的情況,袁採主張田多之家應為表率, 多修築池塘、陂湖、河埭,"遇冬時修築,令多蓄水,及 用水之際,遠近髙下,分水必均。"

在中國古代社會,不僅墳塋之地的選擇影響家族 的興旺與否,墳塋的維護亦是十分重要。受風水利益等因素的影響,常常發生基於侵犯墳 地而產生的爭訟。另外,宋代人在墳墓相關方面的爭訟 具著堅初的態度,很多人為了取墳墓田爭訟的勝訴權, 不惜犧牲其畢生的時間、精力和全部家產。袁採為了防 止被他人毀壞墳墓山林從而引起墓田之訟,提出"須高其牆 圍,令人不得踰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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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明田產界至

宋代土地界至不明、經界"不經官司 ,鄰保驗證"的現象眾多,袁採總結南宋的田宅糾紛諸多界至糾紛。田界不 分,乃是爭訟之源。可以看出 ,在南宋,由於田土交易、典賣、 家庭析產過程中未清理交易 標的的四至範圍,或因年代久 遠界至日漸模糊或經歷年深而契要不明,是導致糾紛產生 的 重要原因。袁採提出以下方法來分明田產界至,從而避免糾紛的發生。

首先,要明確田界的四至。最好是在地界上立以明顯且 持久的標識。不要使用坑籬笆、石頭等易變動的方法來立地界。坑是人挖掘出的,如果為了某種目的,很容易便可以再仿造一個相同的坑;石頭等十分容易就被他人挪動;木質籬笆年久就易腐爛。所以最好是常修田畔,在田產屋基地處修建牆圍。

其次,要繪製經辦圖。在明確田界之後立即繪製經辦圖,標明畝步四至 、原系祖產或者典賣等情況,並且交給官府。以防萬一,有糾紛時可以作為證據。

再次,要讓鄰居、保人 畫押,以作為證人。《清明集中記到一例:沈百二與傅良爭奪 地界,傅良父親在世時將地借給了沈百二,沈百二卻久借不 還,想要佔為己有。結果是官府"依幹照界至"和鄰里證詞,判決傅良勝訴,沈百二將其所釘的籬笆拆除,將田地歸還 於傅良。

袁採告誡的避免田宅糾紛的做法成為了傅良勝訴的關 鍵證據,可見田界分明的重要性。

最後,要注意維護田界。在 明確田界四至、繪製經辦圖交與官府後,還需要在平時多多 關注維護田界,如有損壞要及時修理。

袁採認為如果人人都能將這些簡單的要求落到實處,田 產糾紛之事自然而然的能夠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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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族族長對田宅糾紛的預防

在兩宋時期,國家與個人之間還有一個強大穩定的中間階層,即宗法家族。宗法家族以血緣關係作為 橋 梁 ,建構出一套適用於本宗族、影響著其他宗族的穩定體系從而成為影響宋代社會的一股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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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過置辦義莊義學來教化鄉民

《袁氏世範中記載宋代社會"置義莊以濟貧族 ,族久必眾",義是一個以血緣關係為橋樑、以儒學綱常 倫理為核心指導思想、以救濟貧窮鄉里為主要活動內 容的宗族組織。

義莊的起源即是宋代世家大族購置田地房屋,取 其收入救濟家族內之貧窮戶其產業為一族之公有。對於義莊財產,義莊一般會制定專門的規條來規制 其用途,任何人都不可以私自處分義莊產業。在預防田宅糾紛的意義上,宋代義莊發揮著其特有而重要的作 用。袁採認為"置義莊不若義學",通過置辦義學的方式,能夠使得鄉野村民受到儒學文化的薰陶,增長知識,不 至於到"無田可養,無業可守"的地步,這樣就不會發 生盛世擾人、訴諸官司的事情 。事實上,宋代義莊對於 置辦義學有很高的熱情。因著有宋一代商品經濟化的 發展,在其刺激下,人口流動速度加快,田宅交易日益頻繁,社會出現"趨利"的價值取向,許多人只關注眼 前的利益問題,因著一些細故便訴諸官府。

因此,宋代大興義莊義學,教化民眾、勸誡民眾盡 量避免糾紛。宋代義莊義學的教化作用主要體現在通 過定期的思想教學,宣揚"孝""友"理 念,對違反"孝"、"友"理念的爭紛進行 批 判,對 促 進 和睦社會建立的行為進行表,從而潛移默化的引導人們對善惡、是非的判斷。

"孝"是血緣親倫關係的親愛法則 ,"友"是一般 人際關係的和睦之道。宋代義莊義學主要以此為教化 之要,希望在這樣的理念指導之下,民眾能夠更加重視 親倫之情、鄰里之情,不要為了個人私利而破壞綱紀倫 常,將兄弟、親鄰訴諸於官府

宋代還重視對幼童的教化。宋代有專門的"幼學",向幼童傳講當時各個宗族創作的蒙學作品。通過對幼童 的教化,使他們從小具備"事君、事親、修身、行己"的觀念。從而在潛意識裡產生排斥訴訟的態度。這樣的教化對 民眾與幼童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指導意義,同時也對爭訟行為具有一定的預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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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族規規定禁止分割田產

宋代許多家族具有家族族規。如李清臣(公元1032-1102年)之姑丈陳氏是曾經得到過朝廷旌表的義門 家族,此家族請李清臣為其家作家族族規。李清臣便告誡陳 氏子弟要謹守"義"而行事。通過對義與利的關係的正反兩面論證,證明義可存利。並且還提出瞭如何行義的方法,即"幼事其長,子弟事 其父兄,厚於眾,廉於己"。

從此也可以看出家族族長對於構建長幼之別的秩序社會的追求在兩宋社會中家族家長構想的家族是各房有獨立 的私產,而整個家族又是聚族而居的。這樣族人就能為了享 有經濟利益而留在族中。而這永遠的利益來自兩方面:第一是別立族產一體均沾,第二是各房不動產不許分割

南宋趙氏家族創始人趙鼎(公元1085-1147年)最重視的便是禁止分割各房的田產。他在《家訓筆錄》中提 到了多次:"應本家田產等,子子孫孫並不許分割,自有正條可以檢照遵守";"田產既不許分割,即世世為一戶,同處居 住";"他日吾百年之後,除田產房廊不許分割外,應吾所有 資財,依諸子法分給";"右三十項,恐太繁,更在臨時擇而 行之。大意止是應田產不許分割,每歲計口分給約束;應本家所有田產不許分割每歲據所入計口分給"。宋代許多宗族為了構建儒家化的大家庭 ,抑制子孫之 間因田產問題而發生糾紛,都選擇了建立不分家的族規。

如果違反族規,則為不肖,族長根據宗族族規可以對子孫進行懲戒,"子孫所為不肖,敗壞家風,仰主家者集諸位子 弟,堂前訓飭,俾其改過。甚者影堂前庭訓,再犯再庭訓。"因為嚴厲的宗族法規對分析田產一事紛紛採取禁止態度,故此對田宅糾紛的開啟起到了一定的預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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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結

目前,涉及宋代田宅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於宋代 的交易法規、土地流轉制度、買賣契約制度、典當制度 和親鄰權等方面,鮮少有從國家制定法與司法官實踐 相結合的角度來對田宅爭訟問題進行研究。

本文期望從宋代從上到下的各個階層對待田宅爭訟的態度,以及田宅糾紛的預防和解決方式著手探討分析,從而加深大家對宋代法制發展的認識。

為了深入、科學、全面地研究《袁氏世範》中宋代 田產糾紛問題。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和比較分析法。

正所謂孤證不立,本文選取有宋一代重要的史料作為佐證材料,與袁採在《袁氏世範》中描述的田訟內容和觀點進行對比和分析,從得出結論。本文選取的佐證案例來源主要有《名公書判清明集》、《宋史》、《宋會要輯稿》、《文獻通考》和《續資治通鑑長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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