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6日,拜耳北京公司一澳籍女员工返回北京,拒不按规定居家隔离,执意外出跑步且不戴口罩,面对社区防疫人员劝说,该女子不但不听劝告,态度蛮横,还大喊“救命骚扰”。随后拜耳公司果断作出对其辞退处理的声明。
无独有偶,前几日格力公司董小姐也是高调开除私下聚会的员工。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这两家公司的操作让广大人民觉得很是解气。
从拜耳公司的声明以及董小姐在南都直播中的内容可以看出,两家公司辞退员工的理由是依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也即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在这两个事件中,两个员工的行为都与工作无关,那么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因员工道德或行为不当而解除劳动合同呢?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网络和自媒体时代,如果员工的私人行为给所在企业的形象带来不利影响的,法院是认可赋予用人单位管理与惩戒的权利。但是,这种管理与惩戒的权利应写明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这样才能作为司法机关审判参考的依据。
那么企业应该怎么制定规章制度呢?
一、履行民主、公示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即: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履行民主和公示程序,否则将无法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1、民主程序。
企业可以通过开会签字、电子邮件、调查问卷、书面邮寄等方式收集员工对规章制度的意见。
2、公示程序。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还应当履行公示程序,可以采用员工手册签收法、入职登记表声明法、内部培训法、会议宣传法、考试法、公证法等方式。从企业的举证角度来看,公告栏张贴法、公司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等方式并不利于举证,因此要慎用。公告栏张贴和公司网站公布应拍照或拍摄视频保存,电子邮件通知则应确保邮箱号系员工本人使用。
3、疫情期间的民主公示程序。
采用视频会议、钉钉等办公软件收集规章制度制定意见或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应及时形成视频会议记录,必要时录制整个会议视频,将视频留档管理;将规章制度草稿版本公示在办公软件上,员工可以随时在线留言或编辑,保留员工留言、编辑痕迹;由员工对颁布的规章制度进行电子签名。
二、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机结合
1、规章制度中应明确规定:
(1)企业在制订、修改规章制度过程中,有权通过视频会议、在线编辑、在线留言、软件平台、内网公示等方式,履行民主公示程序。劳动者认可该类方式,同意按照上述方式履行民主公示程序中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2)企业有权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规章制度进行版本更新,并及时通过办公软件、内网平台予以公布。
2、劳动合同可以设计如下条款:
(1)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企业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确认企业已告知其规章制度,劳动者理解并承诺在工作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同意作为处理与企业之间劳动争议的依据。
(3)劳动者确认已经收到企业通过电子邮件、内网公布、办公软件等方式公布的规章制度,企业保留修改规章制度或者新订规章制度的权利。
三、企业制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条款的建议
企业可以按员工违反考勤制度、违反工作纪律、侵害公司利益等类别分别制定严重违反的情形。对上文提到的拜耳、格力员工的行为可以列为侵害公司利益行为,如:
员工有下列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1、借用公司名义承揽业务谋取私利者。
2、非法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回扣者。
3、工作失误导致公司产品不合格或者造成其他损害后果者。
4、因员工个人言行违反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影响企业形象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
最后向大家通报一件大快人心的事:
北京澳籍拒隔离跑步女,限期离境!!!
閱讀更多 湖南煒弘律師事務所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