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解讀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解讀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解讀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解讀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解讀五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以168票贊成,全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以下簡稱《社區矯正法》)。這是我國首次就社區矯正工作進行專門立法。該法共九章63條,將於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解讀五

關於“第五章教育幫扶”


《社區矯正法》首次明確提出了教育幫扶的概念,旨在利用多種形式,對矯正對象進行法治、道德等教育,激發其內在道德素質和悔罪意識,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充分體現了保障人權、因人施矯、修復融入等現代刑罰執行精神。同時在教育幫扶時的法律規定,對規範、科學、有效開展教育幫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區矯正作為一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其主要目的不在於對犯罪人施加報應性懲罰,而是致力於對受損的社會關係進行整體修復,恢復和諧融洽的社會關係以及重塑社區矯正對象健全的人格。教育幫扶促進了監督管理的安全高效,社區矯正全過程、各環節中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有機結合、相得益彰,也是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和“踐行改造宗旨、實現治本安全”行刑政策,完成社區矯正根本任務和實現其基本要求的“治本”之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解讀五

《社區矯正法》教育幫扶 共九條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為教育幫扶社區矯正對象提供必要的場所和條件,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教育幫扶工作。

有關人民團體應當依法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教育幫扶工作。

第三十六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強其法治觀念,提高其道德素質和悔罪意識。

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應當根據其個體特徵、日常表現等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其工作和生活情況,因人施教。

第三十七條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對就業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幫助社區矯正對象中的在校學生完成學業。

第三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引導志願者和社區群眾,利用社區資源,採取多種形式,對有特殊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必要的教育幫扶。

第三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應當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

第四十條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通過公開擇優購買社區矯正社會工作服務或者其他社會服務,為社區矯正對象在教育、心理輔導、職業技能培訓、社會關係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幫扶。

社區矯正機構也可以通過項目委託社會組織等方式開展上述幫扶活動。國家鼓勵有經驗和資源的社會組織跨地區開展幫扶交流和示範活動。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為社區矯正對象提供就業崗位和職業技能培訓。招用符合條件的社區矯正對象的企業,按照規定享受國家優惠政策。

第四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特長,組織其參加公益活動,修復社會關係,培養社會責任感。

第四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社會救助、參加社會保險、獲得法律援助,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


(蘭州市司法局社區矯正和戒毒管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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