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聯合執法期間,交通執法單獨上路執法,沒問題!

公安、交通聯合執法期間,交通執法單獨上路執法,沒問題!

案例: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4行初83號《李玉偉與保定市公路管理局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案(原告以交警和路政執法人員聯合執法才能上路攔車的主張,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1、案情簡介

原告李玉偉,男,漢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河間市。

被告保定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36號,組織機構代碼證40188958-4。

法定代表人孫樹彬,該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呂二軍,河北達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楊紅濤,河北達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玉偉不服被告保定市公路管理局作出的【2017】年保公路政決字第200526號交通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於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10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原告觀點

原告訴稱,2017年6月24日晚22時左右,我的司機駕駛車牌為(冀J×××××)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滄保公路行駛至河北省××邊渡口村路段時,正在行駛中被保定市公路管理局駐高陽縣養路工區的工作人員(經索要也未出示任何證件)攔下,將我的貨車扣押至高陽縣的一個沙石料廠,未給我出具任何扣押憑證,經我瞭解查扣我車的路段不是河北省政府批准的治超點且國家規定應交警和路政執法人員聯合執法才能上路攔車。2017年6月25日,我去扣押我貨車的沙石料廠未找到保定市公路管理局駐高陽養路工區的人員,該石料廠的工作人員和我說他可以給我處理這個事,拿2000元給我放車但是不給開票,我沒同意。到了2017年6月26日上午,我強烈要求他們給我處理這事,他們一直拖著不辦,到了傍晚才讓我交了4500元罰款,給我開了罰款單同時給我開了扣押憑證。保定市公路管理局駐高陽養路工區在沒有給我出示執法證件(沒有執法證件)的情況下對我進行罰款,無交警配合攔截我的車輛,程序嚴重違法,嚴重侵犯了我的合法財產權益,請求法院撤銷【2017】年保公路政決字第200526號交通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判令退還罰款45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河北省暫扣物資專用票據;2、交通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3、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4、河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5、機動車掛靠協議;6、獻縣陽光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行駛證;7、李玉偉身份證複印件。

3、被告觀點

被告保定市公路管理局辯稱,2017年6月24日晚,答辯人單位路政執法人員符曉飛、李新強持行政執法證上崗,在出示執法證件後,對冀J×××××牌照號貨車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使行為進行處理,答辯人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64條、《超限運輸行使公路管理規定》,作出【2017】年保公路政決字第200526號交通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卸載超載貨物9噸,處4500元罰款。

答辯人作為公路管理機構負有貨運車輛超限運輸公路檢測的職責,可以採取固定站點檢測、流動檢測、技術監控等方式,本案答辯人在流動檢測中,引導超限車輛至公路超限檢測站進行處理,符合法律規定,被答辯人訴狀中稱檢測程序違法、侵害其權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答辯狀中的超限檢測站和原告在訴狀中說的治超點是經

保定市政府治理公路超限超載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的合法臨時卸載點。

綜上,被答辯人作為道路運輸經營機構,本應合法經營,在明知超限運輸危險的情況下,至國法於不顧,超限9噸行駛公路,答辯人依法執行公務,對被答辯人在公路上超限行使行為進行處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被答辯人起訴理由缺乏依據,依法不能成立。請求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立案審批表;2、現場筆錄;3、勘驗筆錄;4、過磅檢測單;5、詢問筆錄;6、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7、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8、送達回證;9、放棄陳述、申辯申請書;10、交通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11、送達回證;12、當場繳納罰款委託書;13、卸載貨物保管協議書;14、河北省罰沒收入專用繳款書;15、河北省暫扣物資專用票據;16、交通行政執法案件備案報告;17、卷內備考表。

當庭提交證據18、關於成立卸載點的批覆,有K58+300米處臨時卸載點;19、符曉飛和李新強的執法證件。

4、證據分析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第一時間扣押車輛應該給我開具扣押憑證,治超點不是河北省批覆的不認可,對證據18有異議。對證據19的真實性有異議,都沒有河北省的行政執法證。我們按鏟裝的,大概三十五六噸,我們也不知道到底超載沒超載,具體超多少也不知道,對被告說超九噸的噸位不認可。對證據3在勘驗筆錄上司機陳西強簽字是被逼迫的。對其他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

被告對原告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證據1-4無異議。證據5、6的真實性無法核實,應當提供原件,對證據7無異議。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對原告證據1-7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被告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予認可。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24日晚,被告保定市公路管理局高陽縣養路工區公路路政執法人員在高河路依法進行流動治超檢查時,對原告司機陳西強駕駛的車牌號為冀J×××××的貨車超限情況進行查處,經現場過磅檢測,查明該車超限9噸。被告作出【2017】年保公路政違字第(200526)號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告知原告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事實、依據以及原告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在陳西強書面申請放棄陳述、申辯權利後,被告於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年保公路政決字第200526號交通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超限運輸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規定,給予罰款4500元、卸載貨物9噸的行政處罰。當事司機陳西強書面申請因交通不便,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當場委託符曉飛、李新強代繳罰款到指定銀行。同時,陳西強與高陽縣養路工區簽訂卸載貨物保管協議書,卸載超重的9噸貨物(石頭)。

本院認為,被告保定市公路管理局有權對其轄區範圍內的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進行查處。原告超限運輸貨物9噸,違反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被告經過調查取證、核審,於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年保公路政決字第200526號交通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該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請求撤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稱被告查處超限運輸車輛的檢測站並非省政府批准的治超點且國家規定應交警和路政執法人員聯合執法才能上路攔車的主張,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5、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玉偉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安、交通聯合執法期間,交通執法單獨上路執法,沒問題!

【思考與啟發】

路政或交通綜合執法對轄區範圍內的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進行查處,是《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賦於的法定義務和職責。除非修訂這二個法律、法規。有交警聯合執法當然更好;沒有交警配合,路政或交通綜合執法上路攔車有法可依;同樣,沒有交警配合,路政或交通綜合執法不攔車,就是種不作為,是肯定要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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