敗類!敗類!警員查賣淫嫖娼,收三千後放走嫖客,自己與賣淫女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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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2020年3月12日發佈案件信息,被告人肖某某敲詐勒索罪起訴書!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4261979********,漢族,專科畢業,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澄江鎮**大道**棟**室。因涉嫌敲詐勒索罪,經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決定,於2019年6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詐勒索罪,經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19年7月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於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17時25分許,**派出所值班室通過預警系統發現深圳市龍崗區**街道**大道**酒店**房有賣淫嫖娼活動,接到警情時,民警梁某甲正在處理其他案件,鑑於預警存在時效性,梁某甲遂安排當天的值班隊員、被告人肖某某、梁某乙先行前往瞭解情況。被告人肖某某到達酒店**房後隨即打開執法記錄儀並敲開房門,肖某某稱自己是**派出所的,查驗身份證件後,將賣淫女羅某某隔離至洗手間,單獨詢問嫖娼男子霍某某,此時執法記錄儀被關閉。在詢問過程中,嫖娼男子霍某某請求肖某某對自己從輕處理,肖某某則表示從輕處理自己要承擔責任,隨後嫖娼男子霍某某加肖某某微信並通過微信轉賬3000元人民幣給肖某某,後霍某某被肖某某放走。霍某某離開後,肖某某不允許賣淫女羅某某離開現場,並提出要羅某某做其女朋友,羅某某對肖某某表示感謝並從包裡拿出1300元人民幣放在床上給肖某某,接著二人在房間內發生了性行為,之後一起離開現場。2019年6月21日19時20分許,民警在龍崗區**派出所內將被告人肖某某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身份材料、抓獲經過、行政處罰材料、檢查筆錄、提取筆錄、接受證據清單、開房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和解協議、諒解書、轉賬記錄;2.被害人霍某某、羅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4.現場勘查筆錄及圖片、辨認筆錄;5.現場執法記錄儀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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