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給予合理補償就強制搬遷是否合法

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先補償安置後實施搬遷是基本原則。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從法律層面明確了在房屋徵收時,在徵收部門按照補償安置協議或徵收補償決定向被徵收人提供貨幣補償或者安置用房、週轉用房之前,被徵收人有權拒絕交房,也就是說,房屋徵收一定是補償到位後,才進行搬遷的。如果未補償到位,是可以不搬遷的。

那麼怎麼才算補償到位呢?

在徵收過程中,補償可分位貨幣補償和房屋安置。通常,徵收人和被徵收人就房屋徵收補償達成一致意見簽訂了補償協議,雙方按照補償協議履行;二是雙方未達成一致,未簽訂補償協議,徵收人對被徵收人作出徵收補償決定,這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具體表現形式,在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徵收方要做出徵收補償決定,但需要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未給予合理補償就強制搬遷是否合法

那麼在貨幣補償時,徵收方通常將補償款專戶存儲或者直接打到被徵收人的賬戶,認為此種方式就是先補償了,徵收方就可以實施強拆了,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將補償款直接打到被徵收人的賬戶,雖然被徵收人可以自由支配該筆款項,但關鍵問題是,這筆款到底是不是合理的補償呢?這才是關鍵所在,也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地方。筆者認為,只有補償合理到位才算是真正的補償到位,而不是將補償款無論多少打入指定賬戶就算補償到位。

另外,在房屋安置時,進行產權調換的如果是現房,被徵收人搬進安置房並辦理交付手續後,就視為補償到位;進行產權調換的如果是期房,因交房週期比較長,需要簽訂好安置補償協議,將安置房的地點、面積、交房時間、過度安置費、安置房價格以及雙方結算的差價、違約條款等重要條款都要約定清楚,且提供週轉用房或支付過渡租房費用後,才能要求被徵收人搬遷,待安置房竣工後按照雙方之前簽訂的補償協議交付房屋。總之,先補償一定是合理補償款到位或者是保障被徵收人有居所才算是補償到位。


未給予合理補償就強制搬遷是否合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決定做出後,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被徵收人收到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決定後,可以針對這些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如果不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又拒不搬遷也不簽訂補償協議的,則可能面臨被強拆。

而在徵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被徵收人還在啟動法律程序的過程中或者還在訴訟期限內,就遇到了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27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因此,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在房屋徵收中,如果被徵收人未被“先補償”,就被要求搬遷的,要及時尋求法律救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遇到專業問題,要及時委託律師,使用合法的方式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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