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险资服务实体经济?《保险资管新规》最详细解读

STRATEGY 2020年3月25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保险资管产品办法》”或“办法”),是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出台的一部纲领性文件,也是资管新规下各资管产品细则的最后一块拼图(如果将私募基金排除在外的话)。

引导险资服务实体经济?《保险资管新规》最详细解读

引导险资服务实体经济?《保险资管新规》最详细解读

根据资料显示,2013年2月,原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向合格投资人发行“一对一”定向产品和“一对多”集合产品,这标志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正式问世。经过数年的发展,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我们认为,本次办法推出,主要作用如下:

一、为保险资管产品出台纲领性文件,统一监管标准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办法》的制定,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的推出目前来看不太会影响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格局,具体影响可能需要等待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相关细则出台以后才能进行准确评价。

二、定位为私募产品,进一步拓宽保险资管产品的资金渠道

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过往保险资管产品的主要投资者为保险机构,本次拓宽了“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允许一般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投资,也允许同业金融机构及其资管产品,以及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对保险资管产品进行投资。

三、与保险私募产品并驾齐驱,相辅相成

保险资管产品正名为私募产品以后,和保险私募业务并驾齐驱。两者的关系参考下图所示:

引导险资服务实体经济?《保险资管新规》最详细解读

保险资管产品属于契约型(信托型)产品,由保险资管机构进行管理,受银保监会以及办法所授权的自律机构进行监管,遵循银保监会自身出台的各项规则的要求。

保险私募产品则由保险私募公司进行管理,保险私募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相关规则受因银保监会规则和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则的双头监管要求。

四、两种分类方式并存,各有特点。

(一)按照保险资管产品惯用分类方式,

区分为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银保监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会根据这一分类方式分别出台不同产品的监管细则。

(二)按照资管新规分类标准

参照《资管新规》的分类标准,对保险资管产品进行了四种分类,主要按照配置不同资产的比例来进行划分,明确了80%的标准线规则。

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产品主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商品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主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混合类产品指在债权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均未超过80%。

该分类主要用于适用资管新规对于不同产品的投资门槛、杠杆率等要求。

五、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相关的各类当事人

(一)投资者

参考资管新规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并明确了两类当然合格投资者。

(二)管理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是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机构

(三)托管机构

符合银保监会规定且已具备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四)专业服务机构

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法律服务、财务审计或者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的机构。其中,市场比较关注的投资顾问,也有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性规定。

六、明确保险资管产品的发行机制为注册登记制,不进行前置审核,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稳步推进保险资管产品发行机制改革。2013年,债权投资计划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2018年,简化了股权投资计划发行的注册程序。《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同时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程序。

本次《办法》对前述规定进行了统一,全面要求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落实注册登记责任,持续加强产品存续期风险监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七、明确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拉齐与其他资管产品的标准,可投资ABS和非标债权,限制按照保险资金是否参与稍有区分。

《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上述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此外,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和风险管控要求,《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八、办法共八章六十六条,作为保险资管产品“母办法”,着眼于原则定位、基础制度和总体要求,对几类产品共性部分做了原则规范。差异部分留待细则进一步规范。

办法设置精巧,全面,内容丰富完善,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九、一会一行三机构,各司其职的监管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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