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東律師:買賣合同被解除後仲裁條款是否有效?


楊東律師:買賣合同被解除後仲裁條款是否有效?

楊東律師:買賣合同被解除後仲裁條款是否有效?


諮詢者問:

楊律師,你好,我想問一下,我與某公司簽訂了一個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了各種問題,所以最後雙方就同意先解除,糾紛後續解決,但實際一直沒有徹底解決糾紛,現在我準備起訴對方,我們原先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是仲裁,不是法院管轄,但是我們已經解除了買賣合同,那麼仲裁條款還有效嗎?我是該去法院起訴,還是申請仲裁呢?

上海星圖律師事務所楊東律師答:


你好,你所講問題主要涉及的是合同被解除後仲裁條款是否還有效?

首先,仲裁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發生爭議時通過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條款,這種仲裁條款的約定排除了法院訴訟管轄,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那麼在發生爭議時,只能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如果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在立案受理前發現的,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的,如果立案受理後發現的,也會裁定駁回起訴。

其次,根據《仲裁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也就是說合同不管是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都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合同變更不能是涉及仲裁條款的變更。比如原合同約定仲裁,但是又改為法院管轄,那麼就不能申請仲裁,只能向法院起訴了。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合同成立後未生效或者被撤銷的,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適用仲裁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也就是說合同成立後沒有生效或者被撤銷的,仲裁條款還是有效的。

因此,大家要在約定時注意,自身的實際需求,選擇仲裁還是法院,不要因為對條款理解錯誤而導致選擇錯誤,致使原先的實際需求落空。

希望以上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更多法律諮詢,還可微信聯繫楊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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