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女臨時加價2000,嫖客假裝同意事後卻不付款,如何評價此案?

【案例】王某(男,37歲)為互聯網公司高管,平時沒什麼愛好,就喜歡旅遊,當然每次都要有美女相伴。某日,王某的朋友介紹一女子朱某,聽說還出演過某電視連續劇,當然扮演的是丫鬟之類的角色。王某於是很快加了朱某的微信,兩人 聊天打的非常火熱。馬上就十一黃金週了,王某約朱某到三亞去旅遊,當然王某依然承諾吃住行全包,兩人還約定陪睡的話每晚費用3000元。兩人準時趕往約定好的五星級大酒店,朱某看完王某的長相之後,覺得王某太醜了,臨時決定加價到5000元每晚,王某勉強同意只。兩人在三亞玩了7天,朱某讓王某出具借條一份:今借到朱某現金3.5萬元。但是王某最終給朱某卡上打了2.1萬元。朱某無奈到法院起訴要求歸還其他借款1.4萬元。

賣淫女臨時加價2000,嫖客假裝同意事後卻不付款,如何評價此案?

本案系真實案件,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王某給朱某出具的借條無效

(1)第一個層面:朱某並未交付借款,合同並未生效

《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屬於實踐合同,不是打了借條借款合同就生效了,是簽訂了借款合同,出借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後,合同才生效。根據上述理論,朱某和王某簽訂的借款協議並沒沒有生效。

(2)第二個層面:朱某和王某的借款合同自始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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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實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當事人在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上,並不是違反法律的。但是這個形式並不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通過這樣的合法形式,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

朱某和王某簽訂這個協議的目的是要求王某支付嫖娼的費用,而賣淫嫖娼是違法的行為,所謂的借條只是用來掩蓋賣淫嫖娼和支付嫖資這個事實,因此該協議完全符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當認定無效。

王某和朱某的在三亞共度7日:屬於賣淫嫖娼違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賣淫嫖娼和一般的通姦行為的相同點是兩人都發生了性關係,不同之處在於賣淫嫖娼以金錢為代價交換性關係,而通姦行為不涉及金錢利益。本案中兩人多次賣淫嫖娼,不屬於情節較輕的情況,應當基於定格的處罰:

對朱某和王某各拘留15天,罰款5000元。對於朱某收到的嫖資,屬於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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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王某作為高管,不養成積極向上的生活習慣,竟然嫖娼,這與我們認識的高管的形象差別很大。真可謂:人不可貌相。朱某作為一名演員,不好好拍戲,竟然幹起了賣淫的勾當,她對不起演員這個稱呼,因為我印象中的演員都是很正派的。這個案件給我們的啟示是:一是要懂點法,朱某的法律學的不到位,搞了借條沒有弄轉賬記錄,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傻眼了吧;二是要有誠信,王某你不但違法嫖娼,還不誠信,竟然逃單,真的是非常鄙視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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