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临时加价2000,嫖客假装同意事后却不付款,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王某(男,37岁)为互联网公司高管,平时没什么爱好,就喜欢旅游,当然每次都要有美女相伴。某日,王某的朋友介绍一女子朱某,听说还出演过某电视连续剧,当然扮演的是丫鬟之类的角色。王某于是很快加了朱某的微信,两人 聊天打的非常火热。马上就十一黄金周了,王某约朱某到三亚去旅游,当然王某依然承诺吃住行全包,两人还约定陪睡的话每晚费用3000元。两人准时赶往约定好的五星级大酒店,朱某看完王某的长相之后,觉得王某太丑了,临时决定加价到5000元每晚,王某勉强同意只。两人在三亚玩了7天,朱某让王某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朱某现金3.5万元。但是王某最终给朱某卡上打了2.1万元。朱某无奈到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其他借款1.4万元。

卖淫女临时加价2000,嫖客假装同意事后却不付款,如何评价此案?

本案系真实案件,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王某给朱某出具的借条无效

(1)第一个层面:朱某并未交付借款,合同并未生效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属于实践合同,不是打了借条借款合同就生效了,是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后,合同才生效。根据上述理论,朱某和王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并没没有生效。

(2)第二个层面:朱某和王某的借款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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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

朱某和王某签订这个协议的目的是要求王某支付嫖娼的费用,而卖淫嫖娼是违法的行为,所谓的借条只是用来掩盖卖淫嫖娼和支付嫖资这个事实,因此该协议完全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认定无效。

王某和朱某的在三亚共度7日:属于卖淫嫖娼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和一般的通奸行为的相同点是两人都发生了性关系,不同之处在于卖淫嫖娼以金钱为代价交换性关系,而通奸行为不涉及金钱利益。本案中两人多次卖淫嫖娼,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应当基于定格的处罚:

对朱某和王某各拘留15天,罚款5000元。对于朱某收到的嫖资,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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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王某作为高管,不养成积极向上的生活习惯,竟然嫖娼,这与我们认识的高管的形象差别很大。真可谓:人不可貌相。朱某作为一名演员,不好好拍戏,竟然干起了卖淫的勾当,她对不起演员这个称呼,因为我印象中的演员都是很正派的。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一是要懂点法,朱某的法律学的不到位,搞了借条没有弄转账记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傻眼了吧;二是要有诚信,王某你不但违法嫖娼,还不诚信,竟然逃单,真的是非常鄙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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