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6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 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2) 違法事實和證據;
(3) 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 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5) 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 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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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21:58:08 晉州普法
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6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 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2) 違法事實和證據;
(3) 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 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5) 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 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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