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強姦男子,構成何罪?


女子強姦男子,構成何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對強姦罪的規定是這樣: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上述規定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強姦婦女的(我國刑法規定滿14週歲的女性為婦女)構成強姦罪;第二層含義:姦淫幼女的(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為幼女),構成強姦罪。請大家注意此處的用詞,"強姦"與"姦淫",對婦女使用強姦、對幼女使用姦淫。為何要做出這樣的區分?因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婦女構成強姦罪的既遂標準採用"插入說",也就是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的體內中為既遂,是否射精不影響既遂的認定。

而對幼女構成強姦罪的既遂標準則門檻更低,即採用"接觸說",也就是男性的生殖器與幼女的生殖器接觸,就構成強姦罪既遂。

另外,從上述法條中可以直接看出強姦罪的侵害對象是女性(婦女與幼女),男性不是強姦罪的侵害對象。那麼,如果一名女子強姦一名男子,在刑法上如何認定?

女子強姦男子,構成何罪?

【以案說法】

案例一:一名四十多歲的中年女子將一名二十多歲的男子灌醉,並將該名男子帶入酒店實施強姦或性侵或猥褻)行為。該女子行為如何認定?

案例二:一名四十多歲的中年女子將一名十二歲的男子哄騙至其家中實施強姦或性侵或猥褻行為。該女子行為如何認定?

分析: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一款規定【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款規定【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從上述法條規定可知,實施猥褻行為侵害的對象有"他人、兒童",這裡的他人並沒有專門強調是女性還是男性,因此可以理解為包括"男性"。因上述條款對猥褻的侵害對象作出特別說明,即猥褻他人(應當認定為已滿14週歲的人)構成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不滿14週歲的人)構成猥褻兒童罪。

女子強姦男子,構成何罪?

需要說明的是,在上述案例中,實施犯罪的主體均是女性,受侵害的對象是男性(成年男性及兒童),而根據強姦罪的構成要件來看,男性並非強姦罪的受侵害對象,女性也並非強姦罪的犯罪主體。因此,女性強姦男性並不構成強姦罪。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猥褻罪,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即猥褻的行為是不包括強姦的行為。那是否意味著女子強姦男子不構成強姦罪也不構成猥褻罪?答案是否定的,由於刑法沒有明確將女子強姦男子認定為強姦罪,

但是根據"舉輕以明重,舉重以明輕"的規則,成年女子強姦或者猥褻或者性侵均應當認定為強制猥褻罪或者猥褻兒童罪。


喜歡就在左下角打個讚賞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