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千萬不要玩“閃婚”


合夥,千萬不要玩“閃婚”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夥指南公眾號269篇文字

1.

有句玩笑話,是這麼說的:我不是隨便的人,我隨便起來不是人。

在有關合夥的案例中,存在這樣一種挺常見的行為模式:先是隨便合夥,然後鬧了散了破了,最後互相覺得對方不是人。

能夠在失敗的合夥中真正反思有所成長的人,極少,十個人中間最多有那麼一到兩個人而已。大多數的,到最後也就責怪自己當初眼瞎了。那麼真正的問題究竟是在哪裡?

假如把合夥比喻成結婚,那麼,很多錯誤而失敗的合夥,是源自於最初輕率和隨便的“閃婚”。

2.

坊間流行過這麼個說法,叫做“尋找合夥人”。我經常去的小理髮店,曾經在門口貼的招聘啟事上也用個這個詞。當時看到這個,我第一反應是:合夥這個詞語啊,是不是已經爛大街了。

“尋找合夥人”,我一直覺得這句話不妥。這句話給人的感覺吧,好像別人都是等著被你發現一樣。這就像你去菜市場買菜似的,別人都是菜,只有你是人。

我覺得合理而合適的念頭應當是“我和某某某適不適合一起合夥呢?”這樣的念頭,至少不是隻以自己的利益為出發點的,不僅要考慮自己,也是考慮對方的想法,大家是平等雙向選擇的。

合夥這個事情,確實比較像婚姻,很特別,它不是一筆簡單的買賣,它是雙方一起投身一個項目或事業。用行話說,合夥是一種”人合”,它是人和人的聯合,共同經營,共同營利,共擔風險。從風險角度來看,原則上,一方要為另一方承擔一定程度的連帶責任。所以,你和別人一起合作做個訂單,那很難說是合夥,只不過是個短期合作而已。

假如你接受我上面關於婚姻的比喻,假如你是真心實意想要認認真真地與人合夥搞事業的,那麼你一定會首先花時間花精力讓彼此有個非常深入的瞭解之後再決定要不要合夥。假如你是個認真的人,你也一定不會去搞“閃婚”。

真正的婚姻,可能因為存在著大量感性的因素,“閃婚”雖然是小概率事件,但是仍然可以理解。但是,做生意辦企業搞項目,那都是實實在在的事情,閃婚式搞合夥,那是拿自己的時間、資金、機會開玩笑,真真的是叫不可理喻。我所觀察到的,在現實中,凡是閃婚式合夥的,我沒見過有誰能把合夥日子過好的。

3.

那為什麼有許多人,明明都是實在認真的生意人,但是在合夥的這件事上往往容易會犯“閃婚”的錯誤呢?

在媒體上,在社交平臺上,大家能看到的失敗的合夥事例少之又少。這不是因為這樣的事情少,而是因為人性,很少有人會宣揚自己當初瞎了眼然後合夥事業又失敗的事情,只有那些成功才會被積極主動地被分享出來並被廣泛傳播。

而我們律師這個行業,行業性質的原因,我們主動或被動看到的、聽到的、研究到的失敗案例要比大眾能聽到的多得多。雖然我沒有足夠的數據來統計,但是依常識來揣測,也可以曉得失敗案例的數量那是要遠遠大於成功案例。如果不是這樣的話,那成功也就不會在眾人眼中那麼耀眼並被人矚目和羨慕了。

我在之前的文章中戲言過一句我造的句子:“幸福的合夥各有各的幸福,不幸的合夥都有相似的不幸。

那些閃婚式合夥的,分析最初合夥的動因,我得出的結論是,它們都是基於2個錯誤認知。這2個錯誤認知,讓他們在開始的時候以為閃婚式的合夥理所當然和勢在必行,也讓他們在結束的時候以為合夥破裂的原因主要都在對方身上。

4.

第一個錯誤認知是:錯誤地以為,結為合夥就能緊密彼此的關係,就能促使另一方更主動地付出更多在共同的事業上。

這個錯誤的普遍程度曾經也讓我感覺挺詫異的。

這個錯誤認知,其實說破很容易,不需要動用專業法律解釋,我們只用婚姻這個比喻提下面這些類似的問題,那麼被問的人也就基本會清醒過來了。

“這都什麼年代了,你怎麼還是搞先結婚再談戀愛這一套啊?難不成你以為自己是皇上嗎?給對方一個皇后的名份,然後對方就死心塌地不離不棄為你賣命了嗎?這是妄想症,還是穿越了?

前後順序,因果關係,不能顛倒了。終歸是先互相愛了,才有可能去談婚論嫁啊。合夥,就是像結婚一樣,是雙方關係到了一定程度的一種結果,而不是用來提升雙方關係的工具和手段。

有一些企業家,操作合夥,就像是在批發帽子。他們總是想把合夥人的帽子戴到更多的人的頭上,似乎感覺這樣就能建立起某種頂層關係團隊來。為了讓更廣泛的人來戴自己這頂合夥人的帽子,他們還給合夥人分了很多種類,加了很多抬頭,比如事業合夥人、地區合夥人、某某合夥人,等等。我還見過給人發“夢想合夥人”的帽子,戴這個帽子的都是根本與企業沒有直接關係的人。果然是夢,眼見未起高的樓,就那麼迅速的倒了。

這世界,誰也別輕易把別人當傻子。你把合夥人當帽子,別人就只當你是帽子批發商。你把合夥當工具和手段,你在合夥人的眼裡也是工具和手段,絕對不會有任何要和你合夥的真心真意。你以為你在逗貓兒,可貓兒覺得在逗你。種什麼因,得什麼果,同床異夢其實也怨不得別人。

5.

第二個常見的認知錯誤是:把合夥當作交換對價,來交換急需要的資源。

這個錯誤在一些中小微企業裡也常見。

舉3個例子,也是我在律師專項諮詢服務中遇到過的。看看這3個例子裡,是不是很常見的某一類思路:

  1. 機緣巧合,遇到個合適的技術好手,有意向可到自己公司裡來負責核心產品和技術團隊的打造,但是感覺薪水福利尚不足以打動對方跳槽來全心相投,怎麼辦?這時就想起可以給對方一些公司股份,或當我的合夥人吧。
  2. 類似的場景還有,遇到另一個公司的老總,他有意願可給公司迅速推廣介紹大量有效的潛在客戶資源,或者可以直接動用或聯繫上重要的人脈和資源。用業務提成什麼的顯然不太合適談合作了。這時就想起讓對方入股來做合夥人。
  3. 更過份的還有,有的老闆承擔不了較高的薪水福利水平,甚至連業內平均水平都無法達到,可是他也想要穩住員工隊伍。這時他就想起用合夥人這招了,他告訴員工,會給到員工們一些股權,讓員工們成為公司合夥人。同時,他會告訴員工們公司的發展前景有多好,公司的估值會升得多快,告訴員工們他們手中的公司股權未來很可能會漲幾十倍上百倍。這就著名的”畫餅“,近乎欺詐了。

合夥,本來就不應當用來當作交換對價的。

再用結婚這個比喻來看看。用結婚這個事情去交換資源的,這世上當然有,可能還不少。但是,我們也都知道,通常,對於這種婚姻的社會評價通不是太正面的。大多數人會認為這樣的婚姻是不純的,是滲雜了某些與婚姻本質有些衝突的因素的。

按傳統或較為主流的認知,婚姻的首要本質,是兩個人的結合,而不是人之後的家族或人之下的資源的交換。這也是主次和順序的問題。兩個人結婚了,是兩個人的結合,很可能會在客觀上帶來資源的結合。但是,這和為了資源的結合而結婚是性質完全不同的。把結婚當對價,是對婚姻本質的一種扭曲。

類似的邏輯,把合夥當對價,也是對合夥本質的一種扭曲。合夥的本質在於“共同”二字,共同經營、共享利潤、共擔風險,而不是合夥人之間的利益交換。

前來向我諮詢類似問題的當事人,曾經有人也問過那該怎麼辦。大意是,說某個人的能力或資源是目前企業急需的,假如不讓他入股或合夥的話,那怎麼留住人或開展合作呢?我當時就反問他一句:”您辦企業談買賣的經驗肯定比我多得多,假設存在不能給對方入股或當合夥人的客觀障礙的前提下,你會動用什麼其它方式方法來取得與對方的較深度的合作?“

其實,這本來就不是必須要用合夥才能解決的問題,有更合適的很多方式方法可以考慮採用,這也是我經常操作的業務種類之一,雖然需要專業和一些智慧,但絕對不是那麼難解的事情。

之所以有些人陷在了要不要給對方入股或合夥的糾結裡走不出來,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對合夥這件事的本質不懂、不清楚、太隨意,於是覺得有需要就合夥或拿合夥來換,搞閃婚式的合夥。

6.

當然,雖然概率極小極小微乎其微,我也不排除在歷史的長河裡、或在世界上的某個角落裡,有的人真的運氣超好,搞閃婚式合夥後,居然發現撞大運遇上了對的人,於是有了好的結果。

我說前面這句話,完全是律師的職業病,20多年的律師做下來,從來不拍胸脯,從來不敢說百分百的話。

這句話,如果翻譯成那種不涉及任何專業的日常聊天語言來說,意思就是:“閃婚式合夥,一定是不會有好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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