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未按規定標註警示語視為不合格

3月23日,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關於7批次產品質量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0年第16號)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規定,近期,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完成了復混肥料、磷肥、氮肥、聯合收割機等4種農資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警:未按规定标注警示语视为不合格

據悉,本次共抽查212家企業,實際抽樣檢驗了60家次企業61批次產品,其中7批次產品質量不合格。本次抽查發現5批次復混肥料產品質量不合格,抽查氮肥發現2批次硫酸銨產品質量不合格。

未標警示語即視為產品不合格

根據《復混肥料(複合肥料)國家標準GB15063-2009》規定,每批檢驗合格的出廠產品應附有質量證明書,其內容包括:生產企業名稱、地址、產品名稱、批號或生產日期、總養分、配合式或主要養分含量、氯離子含量、縮二脈含量、本標準號和法律法規規定應標註的內容。以鈣、鎂、磷肥等構溶性磷肥為基礎磷肥的產品應註明為“構溶性磷”,並應註明是否為“硝態氮”或“尿素態氮”。

根據國家規定,目前複合肥料的檢驗項目包括總養分、水溶性磷、水分、粒度、氯離子。縮二脲不是必檢項目,所以監督檢查抽樣單上必須註明對縮二脲進行專項檢測。

不過也正是不是必檢項目,給了一些不法企業可乘之機。

這些信息複合(混)肥包裝上應標註

產品中如果含有硝態氮,應在包裝容器上標明“含硝態氮”;

以鈣、鎂、磷肥等構溶性磷肥為基礎磷肥的產品應在包裝容器上標明為“構溶性磷”;

氯離子的質量分數大於3.0%的產品,應用漢字明確標註“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標註“氯”、“含Cl”或“Cl”等。標明“含氯”的產品,包裝容器上不應有忌氯作物的圖片,也不應有“硫酸鉀(型)”、“硝酸鉀(型)”、“硫基”等容易導致用戶誤認為產品不含氯的標識。有“含氯(高氯)”標識的產品應在包裝容器上標明產品的適用作物品種和“使用不當會對作物造成傷害”的警示語;

含有尿素態氮的產品應在包裝容器上標明以下警示語:“含縮二脲,使用不當會對作物造成傷害”;

產品外包裝袋上應有使用說明,內容包括:警示語(如“氯含量較高、含縮二脲,使用不當會對作物造成傷害”等)、使用方法、適宜作物及不適宜作物、建議使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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