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等行为 陕西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月25日,陕西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3月25日起正式实施,该决定为陕西省疫情防控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法治支撑。

《决定》共14条,对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疫情预防控制体系和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健全统一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明确法律责任,强化监督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决定》规定了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法律责任,明确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平合,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严惩!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逃避隔离治疗等行为 陕西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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