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網課,你孩子的“學費”多交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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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值、打賞行為的法律性質

解決一個問題就要先認識一個問題,對於遊戲充值行為,一般在法律上認為屬於新型消費服務合同,沒有太大的爭議。但對於直播打賞行為,是屬於新型消費服務合同,還是贈與合同,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有的法律從業者認為在網絡直播中,直播表演就是網絡主播提供的勞務,而打賞行為則是購買勞務服務,所以打賞主播應當是新型消費服務合同。但在筆者看來,觀眾打賞主播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贈與合同。當主播進行表演時,事實上就是發起了贈與合同的要約邀請,而觀眾點擊虛擬禮物或者“贈送”的圖標時,即向主播表達了訂立贈送合同的要約,並同時履行了交付贈與財產的主要義務,主播接受就意味著承諾,雙方成立了贈與合同。

二、未成年人大額充值、打賞行為的法律效力

我國《民法總則》第14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該法第145條和《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根據上述規定,已滿八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如其進行小額遊戲充值或打賞,屬於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一般認為是有效的。但如有未成年人進行大額、多次的遊戲充值或打賞,則基於對未成年人智力和認識水平的考慮,會認為上述行為超出了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和認知能力範圍之外了,屬於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應當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認才能被法律認可,如監護人拒絕追認則歸於無效。

三、合同無效之後的處理方式

在家長知道孩子充值打賞的錢是可以要回的之後,那麼另一個問題來了:孩子的充值打賞能全要回來嗎?我國對於網遊、直播平臺應按照什麼原則或比例向家長退還充值金額,目前的法律、法規及司法判例都鮮有先例,各地法院、行政監管部門的判斷標準也不同。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實操中,法院會根據監護人是否盡到監護義務,妥善保管賬號密碼,網遊、直播平臺是否盡到了告知義務等多方面綜合考量。一般會基於該投訴賬號的消費情況進行一定比例的退還,對於未消耗部分予以返還,對已被消耗的,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部分返還,極少會全部退款。筆者認為,這是做法是公平而具有合理性的。

四、家長如何預防問題發生

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監管的第一責任人。在生活中父母工作繁忙,忽略對孩子的網絡消費教育,同時對資金賬戶及支付密碼保管不力,是造成未成年人大額網絡消費事件發生的最直接原因。因此,家長們自己首先要樹立榜樣作用,自己不要沉迷遊戲、沉溺直播,以免對孩子產生不利影響:要加強對孩子的觀察和注意,通過提醒、勸說以及控制使用電子設備等方式,防止孩子過長時間沉迷於遊戲、直播:注意自己手機、銀行賬號支付密碼的保護,關注自己銀行卡的異常通知情況,定期檢查網銀餘額,預防、杜絕類似事件發生,一旦發現異常現象,及時找遊戲、直播公司進行交涉,減少經濟損失。當發現孩子出現問題,要及時與其溝通、進行教育,如溝通不暢或效果不佳,可尋找老師或專業人士幫助。

綜上所述,在孩子大額充值遊戲,打賞主播的問題發生後,固然可以通過與對方協商或訴訟來解決,但不可避免的會產生一定的損失。所以避免問題的發生才是最好的解決方法,尤其在疫情的特殊期間,孩子需要頻繁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進行學習,家長就更要做好預防工作,以防孩子沉迷遊戲直播,家庭財產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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