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客戶名單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祕密?

2005年2月13日,X智信公司與劉某簽訂勞動合同和《員工保密條款》,約定在劉某受聘於X智信公司期間及之後的五年內,在未經X智信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劉某必須恪守為X智信公司保密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內的任何商業機密,客戶網絡和信息……2009年6月26日,X智信公司股東任某1、任某2決定解散該公司,8月20日將債務清償完畢,次日將該公司依法註銷。上海博X廣告公司設立於2009年6月22日,股東為案外人劉某某(劉某之父)、被告劉某,法定代表人為被告劉某。X智信公司與多家公司建立過業務關係,並獲得經濟利益,博X公司在2009年8月1日起同樣與以上公司有過業務款項往來。任某1、任某2認為,被告劉某於2009年6月即註冊了博X公司,利用其掌握的客戶和供貨商信息開展相同的業務。被告劉某的上述行為侵害了X智信公司的商業秘密,故原告訴請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70萬元。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劉某是否存在違反保密協議的行為,以及原告主張70萬經濟損失是否有依據。

勞動爭議案件客戶名單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廣東認為,對於與X智信公司建立業務往來的客戶的具體業務需求、偏好、可接受的價格等內容未公開,這些客戶信息一般公眾無法知悉,且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的經營信息。多年來,這些經營信息給X智信公司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使該公司對外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被告劉某在X智信公司工作期間會接觸到相關未公開的經營信息。為此,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員工保密條款》,具體約定了保密期限、保密範圍等等,應視為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而被告在自己開辦公司後不久,即與X智信公司的原客戶迅速展開業務往來,並在短時間內獲取了經濟利益,是利用了其在X智信公司掌握的未公開的經營信息,被告的行為顯然違反了保密協議的約定。

勞動爭議案件客戶名單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本案中雙方未在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法依據《勞動合同法》要求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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