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李會永
身份證號碼:4107251977****2034
性別:男
年齡:43歲
住址:原陽縣陡門鄉西三李村
執行案號:(2017)豫0725執恢94號
立案時間:2017年9月26日
執行法院:原陽縣人民法院
案情介紹:原告起訴被告李會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陽縣人民法院於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原民初字第63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李會永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償還原告現金66111元承擔本案受理費1453元,李會永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至今未履行。
執行依據文書:(2013)原民初字第631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原陽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告李會永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償還原告現金66111元承擔本案受理費1453元,執行費912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如有線索請聯繫:主辦法官孫法官。電話號碼:0373--7580187,1390373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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