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繳傳銷會費,贛州龍南一女子竟實施廉租房詐騙

為繳傳銷會費,贛州龍南一女子竟實施廉租房詐騙

都說國家政策好,自2003年起 ,為城市低經濟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廉租房,讓許許多多的困難家庭都擁有了一個溫馨的小家,然而,有人卻利用國家的好政策,實施廉租房售房詐騙…

01、案情回顧

被告人戴某玲,女,2012年通過搖號方式申請到龍洲廉租房一套,該套廉租房每月需向廉租房行政主管部門交納200元租金。申請廉租房成功後,戴某玲搬入該廉租房居住。

2016年12月,被告人戴某玲因參與傳銷,要繳納會員費6.98萬元。因沒錢繳納,戴某玲遂對外宣稱其租住的廉租房系其個人所有並對外出售,騙取受害人賴先生前來購買。同時,為使購買人相信自己為該套廉租房的權利人,被告人戴某玲偽造了房產證和土地證,與受害人賴先生簽訂了房產轉讓協議,騙取了賴先生人民幣16.4萬元並揮霍一空。2019年7月,被告人戴某玲接到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為繳傳銷會費,贛州龍南一女子竟實施廉租房詐騙

02、案件結果

龍南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被告人戴某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偽造房產證、土地證方式,騙取被害人購房款人民幣16.4萬元,數額巨大,且偽造房產證、土地證與利用偽造的房產證、土地證騙取被害人購房款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關係,屬牽連犯,應當從一重罪論處, 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被告人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 遂向法院提起公訴。

最終,被告人戴某玲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牽連犯】指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對於牽連犯,除我國刑法已有規定的外,從一重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檢察官溫馨提醒

廣大市民在購房時要提高防範意識,謹慎小心詐騙陷阱,勿輕信他人。 簽訂買賣合同前一定要到相關房管部門核查房屋和業主情況是否屬實,謹防偽造房產證和假冒業主賣房等情況。 一旦發現被騙,應當及時固定證據,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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