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被拆,是否能够获得补偿?

呆呆牟子


“大棚房”被拆除,必然没有补偿,这属于违章建筑,不进行罚款就不错了,哪里可能给你补偿。

先来给大家解释下啥叫“大棚房”,大棚房在最初的时候是指建大棚,用于搞农业生产的。不过后来慢慢演变到人们打着“大棚房”的旗号,在耕地上乱建农房经营会所,有的人甚至建厂房,搞生产经营,这些改变土地原有使用用途的建筑被统称为“大棚房”。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各地的拆违力度越来越大,凡事乱搭乱建占用耕地的“大棚房”都要被拆除,在拆除之前会事先通知建造者,将大棚房内的设备、物件通通收拾走,并不是二话不说强行拆除。虽说对拆除违章的大棚房没有补偿,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也是有暖心举动,拆违人员会想尽办法将建造者的损失降到最低。


在我们这里有一户人家在遇到拆除大棚房时拒不配合,他家是在耕地里建了一个小厂房,也算是家里的主要收入来源。按常理说对于拒不拆除大棚房的,工作人员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期满后,可以进行强拆。不过,工作人员在了解到他家的实际情况之后,给予了力所能及的帮助,最后和谐拆除。

原来该大棚房建造者的妻子得了癌症,这处“大棚房”又是他们家的主要收入来源,拆违工作人员以己度人进行考虑,虽说拆除违章的大棚房合理合法,但是从人情上讲又不够厚道,毕竟他们家屋漏偏逢连夜雨,刚好拆违的一个工作人员,认识一家有名的肿瘤医院里的医生,于是介绍他去带妻子治病,这户人家很配合的就把“大棚房”拆了。

拆除违章的“大棚房”是在法律规定的制度下行使职权,但法律之外也有人情,这样拆违工作完成的似乎更加圆满。


一品小十六


“大棚房”被拆,是否能够获得补偿?

从题目中就可以看出,“被拆”一方面肯定是违章建筑,另一方面肯定是不配合执法的。两个方面都说明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这样的建筑被拆,肯定是不能获得补偿的,如果严重抵抗执法拆除,还会被依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先来说一下关于“大棚房”的问题。

“大棚房”有多种性质的大棚房。一种是在种植和养殖的地边盖起来的用于管理和收入工具的临时房屋,有的是用来搞种植和养殖的大棚房,还有的是搞餐饮用的大棚房。不管你是用于什么用处的房屋,都是需要经过审批才能建的房屋。如果大家都是按照自己的打算,爱建什么就建什么,爱在哪建就在哪建,你说这基本农田还能得到保护吗?这农村会成什么样子了?



再说,国家规定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违章建筑,哪里还能有补偿,还是自己拆除的好,免得政府组织拆除,那就得不偿失了,还得付工时费,结果还是拆,如果暴力拒拆,那是加重了违法。



随着违章建筑拆除的推进,对于超出部分趁早自行拆除,也不要强词夺理还要什么补偿了,那样只能是无理取闹,罪上加罪了。


山村梅花


大棚房被拆,肯定不能补偿。

大棚房是一个特殊概念,是指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的非农业建设,属违法建设。这些大棚房多是某些投机取巧的人以承租建设蔬菜大棚为由子,在大棚旁边和内部建设所谓的"配套用房",或者对外租售,或者进行餐饮服务等行业。其性质是非法将农业用地改成建设用地,是严重违法土地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行为。这样的违法行上,属于被强拆的对象,怎么能够获得补偿呢?不光不能补偿,违法者还应该受到其他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规定,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我国多个法律条款,都明确规定了不能改变农田的基本用途。而大棚房的基本性质就是打着设施农业的幌子,在农田上进行基本建设,将农用土地变成建设性用地,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必然受到惩处,不仅不能得到补偿,而且可能面临罚款,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处分。

在我国的大棚房整治中,许多地方都是进行强拆,包括对超过标准的大棚看护房。但是对于真正的农业大棚,国家不会进行强拆。如果因为国家征用土地而不得不拆除农业大棚,肯定要进行相应的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及农民的安置补偿。但大棚房显然不在此之列。


齐东晏子


我个人认为作为农田大棚其实是国家提倡的。但必须经过申请,审批,政府还给一定的补助。

但现在变质了,很多人投机取巧,只要一有占地风声,有条件的连夜盖大棚,条件差的对外合伙,知道消息的连夜租地,好好的农田全部变成了荒地,看见都心寒,本人强烈建议政府对此类大棚恢复农田性质,对不执行的收回承包权,给予处罚,对为了拆迁补偿租地的给人加倍处罚,租地盖大棚个人有亲戚是拆迁办或者政府公务员《你懂的》的一律问责严惩。


饮水思源德林


1)那么大棚有的正在建设,有的还是平地,还没有交付使用,也没有谁承认可以将大棚改造成所谓你说的“大棚房”就被拆除,这样的做法合适吗?2)在189套大棚中只有2%的营销方式的样板房被视为“豪宅”、“在售楼盘”的违规建筑,不给整改机会就被一刀切,这样的做法合适吗?3)大棚是多年的农业企业盖的对外出租,租期30年,那么承租户和农业企业就形成合同关系,请问你们拆的是谁的大棚,如果说是拆的是企业,那么承租户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晋愚别当真


按照法律规定,土地征用拆迁必须对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赔偿。

题主所说的大棚,以及大棚内的农作物,属于土地附着物,依法应当得到赔偿和补偿。

但是,如果大棚是在非农业用土地建设的非法的设施,被ZF依法拆除的,不能得到赔偿!


老法狗


补个球,盖大棚房的已经买下地了,拆了房地还是人家盖大棚房的,农民能惹起人家吗,不信来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农村土地上来看看,实际点别光吹


梦里寻你58


大棚房的整改,把以前超标的看护房拆啦,园区的硬化也拆啦,很多农民多年用心血,汗水,泪水,积累的小康生活,一下又回到解放前,又开始了泥腿子走路,牛车拉粪,雨天水泥路,晴天扬灰路,农民原本可以穿的干净的衣服开着小车去休闲农庄干活,现在看护房变小啦,农器具吃住混为一体,休闲农庄也没有休闲的功能啦,农民的收入也减少啦!农民所受的损失谁来买单!


好运来64839


大多数大棚房是之前建好的,散租户由开发商手里租的,之后又是开发商装修。

都有样板间,,装修是垄断的,你找别人装修也不让。

想要回损失,找律师告开发商欺诈。应该能拿回损失钱。


守初心于


如果经过合法手续,证件齐全,当然合理补偿。反之还要以数倍处罚。才能避免劳民伤财,一定要执法到位。最好军令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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