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公公娶了兒媳,還狀告公安機關

【案情】


荒唐!公公娶了兒媳,還狀告公安機關


年過六旬的陳華是寧波市鄞州區某街道某村農業戶口的村民,和老伴風風雨雨一起走過了40多年,兒子陳強現如今也結婚生子。本來是其樂融融的一家人。可是,2012年7、8月間,兒子陳強卻和兒媳李妹離婚了,而此時他們的孩子都八歲了。


就在兒子兒媳離婚後的一個月,老陳竟然和自己的老伴也離婚了。


這就讓村民們看不明白了,怎麼平日裡風平浪靜的一家人幾天裡小的離了婚,老的也離了婚。


接下來發生的事,更讓村民們議論紛紛,甚至無法接受。


在老陳和陪伴自己40多年的老伴離婚後大概一個月,老陳和自己的兒媳李妹竟然一起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手續。


這叫什麼事啊?這孫女才8歲,她叫老陳喊爺爺還是爸爸呢?老陳的兒子小陳喊自己的前妻什麼呢?直接喊名字還是喊什麼呢?這可這是亂套了。


而就在老陳和兒媳李妹辦理結婚的當天,陳華就到了高新區公安局,提出要把新媳婦和孩子的戶口轉到自己的戶口上。


高新區公安局的工作人員告訴老陳需取得其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的同意戶口遷入的蓋章證明材料才行。老陳找村委會簽字蓋章,但村委會不同意蓋章。


於是,老陳和新媳婦就把高新區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被告高新區公安局行政不作為違法。


老陳訴稱,他和現任妻子之間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和婚姻無效的情形,其結婚也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兩人的婚姻當然合法有效。


而高新區公安局則認為老陳和自己的兒媳李妹辦理結婚登記的目的是為了進行戶口遷移,結婚登記後,老陳和兒媳李妹並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沒有形成真實的婚姻關係,其結婚系假結婚。老陳和李妹是為了獲得更多的拆遷利益及社員權益,通過假結婚的方式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虛假事實,意圖違法辦理戶口登記,其戶口遷移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兩人的結婚違反了社會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不為社會大眾容忍和接受。因此,從道德、公序良俗及社會效果評價看,也不應當准許兩人的戶口遷移申請。


挑戰了道德人倫,卻拿到了結婚證,這樣的婚姻法律保護嗎?

嘉賓:譚瑛律師

雲南大韜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務部主任


國家婚姻家庭諮詢師


採訪對話:


方弘:公公和兒媳的婚姻是否合法有效?哪些近親屬是不允許結婚的?


譚瑛律師:《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公公和兒媳結婚並不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上述四種情形,因為他們之間是沒有血緣關係的。《婚姻法》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具體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即都是必須要有血緣關係的。


公公和兒媳之間沒有血緣關係。所以,從《婚姻法》上來判斷,公公和兒媳是可以結婚的。但是,除了《婚姻法》的規定,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還要符合《民法總則》的規定。《民法總則》第153條明文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具體到本案來講,本案的公公和兒媳結婚,我認為是違背了公序良俗。


因為,雙方本是公公和兒媳的身份,在雙方各自離婚之後又辦理了結婚登記。兒媳和兒子兩人之間共同生育了一個孩子,

有一個孫女的存在。如果我們認可公公和兒媳之間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我們就會發現他們之間的關係是非常混亂的。比如,孫女是應該叫老陳是叫爺爺還是叫繼父?兒子叫曾經前期的李妹是應該叫她的名字還是應該叫繼母?


我認為這種關係的混亂肯定嚴重的違背了我們國家的公序良俗,也是社會道德不能容忍的。


所以,具體到本案來講,我認為公公和兒媳的婚姻關係應當認定為無效。


方弘:如果他們的婚姻無效,當然,老陳因為婚姻關係而要把李妹和女兒的戶口申請遷入村子,肯定也得不到支持。但是,

既然兩人的婚姻無效,為什麼婚姻登記機關還會給他們辦證?


譚瑛律師:因為,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時候,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來審查。按照《婚姻法》規定的可以結婚的要件來審查,本案當中公公和兒媳是符合辦理結婚登記的條件的。可能民政機關具體也不瞭解這兩個人原來是公公和兒媳之間的關係,而且中間還有一個孫女的存在。因為,去申報結婚登記的時候是不需要申報這些情況的。


所以,民政部門應該是不掌握這個情況。民政部門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來審查符合結婚的條件,就給他們頒發了結婚證。


但是,當查清本案有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存在的情況下,婚姻無效要通過兩種途徑來宣告:


(一)、婚姻登記機關在瞭解到這種情況之後,可以依職權主動撤銷他們的婚姻登記。


(二)可以由利害關係人申請,通過法院宣告他們的婚姻無效。


方弘:在這個案件當中,高新區公安局還提出一個觀點,即老陳和李妹兩個人之所以結婚,其實是因為想違法辦理戶口登記。因為,李妹和孩子如果有了村民戶口,在拆遷的時候可以多分利益,還有一些社員的權益。所以,公安機關認為這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拒絕了給李妹和她女兒辦理入戶手續。公安機關的理由合法嗎?


譚瑛律師:我認為公安機關的這個理由是合法的。


因為,公公和兒媳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雙方並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就是說有婚姻之名,但是沒有婚姻之實。而且,而兩人結婚之後,公公立即就申請要把兒媳和孫女兒戶口遷入自己的戶口上。這說明公公的意圖非常明顯。


而且,通過正常的生活表現來看,也不符合一般夫妻的正常生活方式。而且,當地可能真要拆遷,會有很大的利益分配。我認為惡意串通,虛構事實、故意通過結婚登記的合法的方式達到辦理戶口的非法目的,應該是可以得到認定的。


如果認定了兩人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違法目的的話,公安機關對以拒絕辦理戶口遷移,就是正確的。


而且本案當中特別還提到了,公安局要求當地的村委會要對戶口遷移出具證明材料。在實踐當中,

如果要把戶口遷入村民委員會的戶口下面,按照目前的司法實踐,都是需要接收戶口的村民委員會出具一個證明材料,即同意接收還是不同意接收。


但是,本案當中,老陳並不能提交村委會的接收證明。據此,我認為公安局不予給他們辦理戶口遷移是合法的,也是有依據的。


方弘:公安機關拒絕給老陳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還可以有一個理由,就是老陳他們本身的婚姻就是不合法的。這個事情還是有一定的代表性。因為,這種假結婚並不是什麼稀罕事,背後的目的有的是為了規避二手房政策,有的是為了獲得村民待遇,更多的在倫理上也是一個非常大的挑戰。


譚瑛律師:是的。這種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現實生活中,法律上並沒有假離婚的說法,只要雙方簽了離婚協議,離婚協議中所約定的財產分割都是合法有效的。當雙方真的辦理離婚登記之後,另一方反悔了,不願意跟另一方復婚了,這些財產可能就要不回來了。


因此,大家沒有必要為了金錢等利益關係,捨棄了基本準則。一個人在社會上生活首先還是要遵循相應的社會規則和倫理道德。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結語:一審法院認為,老陳、李妹等起訴要求確認被告高新區公安局行政不作為違法,無相應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他們的訴訟請求。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假結婚並不少見,但是公公和兒媳假結婚也真是突破了我們的想象力。關鍵是一家老老小小都還達成了一致意見古人云: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心念歪了,得到再多的財富也終將會是災禍!

轉自:華陰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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