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立實業:關於《上海恆安訴重慶力帆等匯票糾紛》一案最新進展說明

同花順(300033)金融研究中心訊,恆立實業(000622)(000622)3月25日發佈公告,關於《上海恆安訴重慶力帆等匯票糾紛》一案,最新進度為結案,案件審判結果為雙方和解。

本案中,原告是上海恆安空調設備有限公司,被告是重慶力帆財務有限公司,重慶力帆乘用車有限公司,恆立實業在本次案件中所處角色為第三方。

本案的基本情況如下:1.2018年10月17日,被告重慶力帆乘用車有限公司向原告簽發了一張承兌人為被告重慶力帆財務有限公司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票據編號為:190765300003920181017271456402)票面金額為伍拾萬元,匯票到期日為2019年2月17日。2.2018年10月17日,被告重慶力帆乘用車有限公司向原告簽發了一張承兌人為被告重慶力帆財務有限公司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票據編號為:190765300003920181017271456419)票面金額為伍拾萬元,匯票到期日為2019年2月17日。3.2018年11月12日,被告重慶力帆乘用車有限公司向原告簽發了一張承兌人為被告重慶力帆財務有限公司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票據編號為:190765300003920181112286394365)票面金額為伍拾萬元,匯票到期日為2019年3月12日。4.2018年11月12日,被告重慶力帆乘用車有限公司向原告簽發了一張承兌人為被告重慶力帆財務有限公司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票據編號為:190765300003920181112286394373)票面金額為伍拾萬元,匯票到期日為2019年3月12日。以上匯票均明確標註“出票人承諾本匯票請求予以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承兌人承兌“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在匯票到期後,原告已經申請被告付款且被告已經同意付款,但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原告票面金額。由於原告的票據權利無法實現,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履行上述訴訟請求、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對原告持有的四張電子銀行承兌匯票(金額共計人民幣貳佰萬元整)承擔付款義務及自匯票到期日起至被告實際付款日止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關於此案對公司的影響,公司表示,案件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協議,協議尚未履行,對公司本期和期後利潤影響暫無法預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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