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怎么实现自己的追偿权?

用户6361569906943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该如何实现自己的追偿权呢?根据我的经验,有下列途径:

一、变卖相关担保物。

有相关担保物没有被变卖的,则可以要求执行变卖该担保物。在有担保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还是会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将相关担保物通过法定程序变卖。

二、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共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三、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平均分担。”

在多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选择向其他保证人索赔,要求按照比例承担相关金额。当然,只有在向债务人追偿不能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其他共同保证人按份承担责任。

四、什么时候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在实现这些情况后,仍然没有获得清偿,则属于“不能清偿”,担保人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五,追偿的诉讼时效

一般而言,根据现在的民法总则,追偿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最后一次代偿时间开始算。


赖建东律师


先跟他友好“协商”,如果不行、就直接通过法律起诉来解决,没啥可说的!

这种自己欠钱不还、别人替他还完之后,还一脸不屑、拒不还款的人,就不能给他留面子!实在不行,就让法院将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看他还不还钱!

很多人遇到过类似的情况,本来处于好意,替他人的贷款(或借款)进行了担保。一旦别人欠钱不还,自己就得先垫付这笔钱。而在自己垫付之后,可依法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法律依据

无论是《民法通则》第81条,还是《担保法》第31条,都规定了,一旦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是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

而追偿的范围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财产,比如借款本金、利息之类的。

  2. 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比如车马劳顿、各种出行费用。

  3. 为了履行义务,而遭受的损失。比如,误工费、工资损失之类的。

行使追偿权需要注意的地方

  1. 承担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这一点比较重要,举个简单的例子,父亲给子女贷款进行担保,一旦到期未还款,父亲代为缴纳欠款、履行担保人责任,但却不愿意向子女索要,这就是典型“自动放弃追偿权”的例子!

  2. 追偿权是有一定时效的,一般不超过2年,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起算。这一点更为重要,如果想要追偿资金,一定记得宜早不宜迟啊,千万别碍于情面,一直拖欠下去!

总之一句话,保证人替借款人代为偿还欠款之后,可直接与借款人沟通、也可向通过法律的途径 ,还行使追偿权、索要回自己财产的!


财经者思


你好,很高兴能回答你这个问题,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该如何实现自己的追偿权呢?根据我的经验,有下列途径:

一、变卖相关担保物。

有相关担保物没有被变卖的,则可以要求执行变卖该担保物。在有担保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还是会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将相关担保物通过法定程序变卖。

二、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共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三、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平均分担。”

在多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选择向其他保证人索赔,要求按照比例承担相关金额。当然,只有在向债务人追偿不能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其他共同保证人按份承担责任。

四、什么时候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在实现这些情况后,仍然没有获得清偿,则属于“不能清偿”,担保人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五,追偿的诉讼时效

一般而言,根据现在的民法总则,追偿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最后一次代偿时间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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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规定及其法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求偿权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保证人在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对债务人有未来追偿权,保证人以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方法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保证人的未来追偿权转化为既得追偿权。债务人自己清偿其债务,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因保证人努力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同样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但债权人将保证人担保债权赠予保证人从而免除债务人债务时,保证人则取得代位权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

第二,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得以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因保证人的清偿行为部分或全部消灭的,保证人在清偿范围内可行使追偿权。

第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失,没有赠与的意思。保证人的清偿行为如有过失,在债务人因其过失清偿行为所损失的利益范围,不仅非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非清偿行为的保证人无追偿权,而且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为的清偿行为的保证人也无追偿权。

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保证人的追偿权因为保证责任的承担而发生,属于新成立的权利,因而应当单独适用诉讼时效。限制保证人追偿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担保法》对保证人追偿权应当适用的时效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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