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普洱事業單位備考:婚內公證遺囑指定情人繼承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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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普洱事業單位備考:婚內公證遺囑指定情人繼承的效力如何

黃某(男性)和蔣某(女性)結婚後,由於妻子蔣某一直沒有生育,只得抱養一個兒子。後來,二人的婚姻發生了裂變。一個比黃某小22歲叫張某的女性走進了他們的生活。1996年底,黃某與張某(女性)相識並且居住在一起,公然以“夫妻”名義生活。隨後,黃某在醫院檢查身體時發現自己已經是肝癌晚期。在黃某即將離開人世的這段日子裡,張某面對旁人的嘲笑,面對蔣某的諷刺和挖苦,儼然以一個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黃某病床前。張某的舉止感化了黃某,他通過一位朋友找到律師韓某,表示死後將遺產贈送給“朋友”張某。翌日,在韓律師的配合下,黃某立下了遺囑:“我決定,將依法所得的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卹金和房產售價的一半,以及手機一部遺留給我的朋友張某壹人所有。”黃某的這份遺囑後來得以公證。黃某死後,合法妻子蔣某當然無法接受這個突如其來的事實,拒絕按黃的遺囑去執行。

本案中引起爭議的就是,黃某的公證遺囑指定“情人”繼承的效力如何,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分析來論證:

一、什麼是遺囑繼承

本案中,黃某生前訂立的遺囑,在其死亡後發生效力的遺囑,涉及的繼承方式叫遺囑繼承。所謂的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按照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參與繼承遺產的一種方式。遺囑繼承中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繼承法》第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從條文中,可以看出,第一,“繼承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以外的其他人。本案中的張某就屬於法定繼承以外的其他人。第二,遺囑人可以指定任何人參與繼承個人的財產。但是如果遺囑人在訂立遺囑過程中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無效的。

二、什麼是公證遺囑及其效力

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的遺囑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本案中黃某的遺囑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就屬於公證遺囑。如果遺囑人訂立了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但是公證遺囑如果出現再次公證、遺囑人生前以實際的財物處分行為處分財產或違背公序良俗等情形時,會喪失效力。

三、什麼是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起源於羅馬法,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使用的是“社會公德”而非“公序良俗”,後來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到底什麼叫公序良俗,它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在我國,公序良俗一般包括:公共利益、國家利益、社會公德、良好道德風尚等。本案中,張某在我們當前社會中,就屬於“情人”,黃某將婚內自己的財產通過公證遺囑指定“情人”為繼承人,違背了我們一般人所認知的道德。

四、黃某所訂立的公證遺囑指定“情人”繼承是否有效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綜上所述,黃某雖然有權利通過公證遺囑指定繼承人,但是其指定繼承人的行為違反了一般人所公認的道德或認知,因此黃某所訂立的公證遺囑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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