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鋒的力量:蘇報案中近代學人

導語:19世紀末,在滿清統治下的中國出現了辦報的熱潮,各種新式報紙如雨後春筍般紛紛出現。在這一時期,《辛丑條約》的簽訂,使中國的民族危機空前加重,更加劇了知識分子對清政府的不滿與失望,他們紛紛倒向了革命派,並利用報紙這一新型媒體猛烈抨擊清政府的統治,為革命造勢。“蘇報案”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現的。

1.《蘇報》的創刊和發展

《蘇報》的創辦具有外國背景,這家報紙也是以日僑出面開辦的。1896年6月26日創刊於上海的租界,主辦人叫胡璋,以其日本妻子生駒悅的名義註冊,報刊內容多為花邊新聞和市井瑣事。1900年,《蘇報》由陳範接手,這是《蘇報》發展的一個轉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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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報


陳範對《蘇報》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他本人政治觀點傾向於改良,先是擁護康梁的維新變法派,繼而又贊同革命派,因此《蘇報》的政治傾向性十分明顯。1902年,南洋公學發生退學風潮,《蘇報》首先報道,並設立“學界風潮”專欄,及時報道學潮消息,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聲價大起”,該報逐漸成為一份極具社會影響力的報紙。《蘇報》還與當時的中國教育社愛國學社合作,每日社論由學社教員蔡元培、章太炎、章士釗、吳稚暉等人執筆,該報實際成為中國教育學社愛國學社的機關報,“以鼓吹革命為己任”。

2.《蘇報》案的發生

1903年5月27日,《蘇報》延請章士釗為主筆。6月1日,在章士釗的主持下,《蘇報》開始了大改良,改良的主旨在於“本報發行之趣意,諒為閱者諸公所謬許。今後特於發論精當、時議絕要之處,夾印二號字樣,以發明本報之特色,而冀速感閱者之神經。”

從6月1日開始,一直到6月30日《蘇報》案發,該報刊登了多篇政治傾向十分明顯的文章。如6月1日發表的論說《康有為》,在該文中對康有為的歷史功績做了評價;6月7日、8日連續刊發文章《論中國當道者皆革命黨》;6月26日刊發文章《論江南陸師學堂指退學生為革命黨之事》;6月27日,28日刊登文章《論仇滿生》。這些文章政治觀點鮮明,都有反對清政府,鼓吹革命的傾向。

《蘇報》案的發生則是直接由鄒容和章太炎的文章引發的。6月9日,《蘇報》刊發了對鄒容所著《革命軍》的評論,並在新書介紹這個欄目大張旗鼓的對《革命軍》這本書做宣傳。鄒容在《革命軍》中認為:“革命者,天演之公例也;革命者,世界之公理也;革命者,爭存爭亡過渡時代之要義也;革命者,順乎天而應乎人者也;革命者,去腐敗而存良善者也;革命者,由野蠻而進文明者也;革命者,除奴隸而為主人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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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太炎


並在書中痛斥清政府的腐敗無能,號召民眾起來革命,推翻清政府。而章太炎在6月10日、20日、29日接連發表《序革命書》、《駁康有為論革命書》、《康有為與覺羅君之關係》等多篇文章,其中最出名的是《駁康有為論革命書》,章太炎在這篇文章中說改良派以“立憲法,定君民之權”為“治法之極則”,章太炎認為改良派企圖以流血犧牲來恐嚇人們,但歐、美的立憲,也不是“徒以口舌成之”,革命流血是不可避免和完全必要的。他在書中對光緒帝抨擊道:“載湉小丑,不辨菽麥”,他還在書中公開讚美革命:“公理之未明,即以革命明之;舊俗之俱在,即以革命去之。革命非天雄、大黃之猛劑,而實補瀉兼備之良藥矣。”

鄒容的《革命軍》和章太炎的《駁康有為論革命書》引起了清政府的密切關注。早在6月29日,當時的湖廣總督端方和兩江總督魏光燾就上海愛國學社倡導革命邪說一事,呈請外務部,會同租界工部局抓捕主筆。6月30日,租界工部局應清政府要求,抓捕了章太炎等五人,7月1日,鄒容主動投案。7月7日,在清政府的強烈要求下,工部局將《蘇報》報館查封。雖然清政府對章太炎、鄒容等人痛恨不已,但是這件案子發生在上海的租界內,根據治外法權的規定,清政府是無法審理章、鄒等人,必須由上海的租界當局審判。清政府也多次要求租界將章、鄒等人交給清政府處理,但是恰巧當時記者沈藎揭露《中俄密約》一事,而被慈禧太后下令處死,西方人認為清政府的處理手段過於野蠻,因此不願意將章、鄒二人引渡給清政府。清政府面對西方列強束手無策,只好同意在租界設立特別法庭,在租界與章、鄒二人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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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容


3. 《蘇報》案的審理和結果

7月15日,上海租界當局將章太炎、鄒容、程吉甫、錢允生、陳仲彝、龍積之提往審訊,清政府指控《駁康有為論革命書》一書中有許多大逆不道的語句,如“載湉小丑,未辨菽麥,鋌而走險,固不為滿洲全部計”,“載湉者,固長素之私友,而漢族之公仇也。況滿洲全部之蠢如鹿豕者,而可以不革者哉?”章太炎則不承認野蠻政府,雙方都聘請了律師。

7月21日,第二次審訊,雙方律師在法庭上開始針鋒相對的交鋒。被告方的律師要求原告清政府明確身份,原告究竟是清政府,還是江蘇巡撫或是上海道臺。並且指明章、鄒二人到底所犯何罪。這次審訊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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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臺


12月3日至5日,公共租界公部局再訊章、鄒。在此以前,清政府想方設法,欲置章、鄒於死地。以“大逆不道,惑人心,謀為不軌”的罪名,企圖將章、鄒“引渡” ,解至南京,處以極刑。但西方列強內部矛盾重重,又認為清政府過於野蠻,因此最終不予引渡。12月3日的這次審判,總共持續四天,12月3日是審訊的第一天,上午十點一刻正式開始,十二點半休庭。古柏先生(Mr.White-Cooper)作為原告律師出庭,代表清政府向法庭提出指控,律師瓊司先生(Mr.L.E.P.Jones)和愛立司先生(Mr.F.Ellis)為被告作無罪辯護;第二天(12月4日)全天審理,章炳麟和鄒容出庭,接受雙方律師的訊問;第三天(12月5日)也是全天審理,外僑李德立先生(Edward S.Little)和西蒙先生(W.N.Symond)作為辯護方和控方的證人先後出庭作證。

12月7日是庭審的最後一天,陳仲彝、程吉甫、錢允生和執行逮捕令的巡捕出庭接受法庭調查,程吉甫、錢允生被當場釋放。12月9日,參與審訊的中方官員汪瑤庭搶先宣判,英國副領事以事先未與其商議且判刑過重為由,提出抗議,不承認中方官員單方面判決的效力。於是雙方又求助於外交途徑,蘇報案的審理再起波瀾,此後就判決問題又進行了長達半年多的交涉,直至1904年5月21日才最後宣判:章太炎監禁三年,鄒容監禁二年。

4. 蓑翁說

章太炎、鄒容等知識分子以手中的筆為武器,對清政府進行猛烈抨擊,宣揚暴力革命。當然他們的做法十分巧妙,利用上海租界的特殊環境,既能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又能達到宣傳革命的目的。這個案件也表現出中西方在新聞自由上的鮮明差異。在皇權至高無上的中國,不要說煽動造反的言論,即使是直呼皇帝其名,都是殺頭的死罪,何況章太炎“載湉小丑”和鄒容“殺盡滿人方罷手”這樣激烈鼓吹排滿的言論。但依據西方的觀念,國民罵政府,直呼皇帝的名字,並不構成犯罪,相反這是思想自由、言論自由的體現。再者,即使這些言論有煽動性,如果沒有公開發表,或者引起嚴重的後果,都不構成犯罪,更不構成重罪。

而清政府在這個事件中扮演了一種極其尷尬的角色,一方面在國內外暴露了清政府鉗制新聞自由的野蠻形象,與國際上的新聞自由格格不入,客觀上引起了西方人對中國革命的同情和支持;另一方面,清政府在自己的國土上與自己的國民打官司,也是世界一大奇聞,這使更多的國人認識到了清政府的軟弱與無能,民主革命的形勢進一步高漲。

參考文獻:

1. 湯志鈞:《一百年前的“蘇報案”》

2. 王敏:《蘇報案的審訊與判決》

3. 王敏:《從蘇報案看晚清政府對政治危機的應付》

4. 邢建榕:《蘇報與蘇報案》

5. 鄭天子:《蘇報案淺析—新聞自由:不懈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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