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14國應對COVID-19的預防措施

EU+14國應對COVID-19的預防措施

近日,歐洲海事安全局(EMSA)在其網站發佈了歐盟(EU)和歐洲自貿聯盟(EFTA)14個成員應對COVID-19的預防措施,涉及COVID-19期間的報告、船旗國管理、檢驗發證、船員派遣和遣返、免除、PSC檢查等內容。

網址:http://emsa.europa.eu/news-a-press-centre/covid19.html

14個成員為: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愛沙尼亞、希臘、愛爾蘭、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士,也都是PARIS MOU的成員。

因涉及的內容較多,以下僅為大家介紹這14個成員關於報告和PSC檢查的要求。如船舶去這些國家,建議通過代理和網站詳細瞭解當地港口COVID-19期間的各項具體措施。

一、保加利亞

EU+14国应对COVID-19的预防措施

1.報告

到達保加利亞港口之前,船長應通過國家海上單一窗口(NMSW)提交聲明,包含船舶文書狀態和船員證書的信息。如過期,聲明中必須附有船旗國或其他發證機構就此事發布的信息。

2.檢查

暫停對外國籍船舶的定期檢查。

可能對以下船舶進行檢查,如:

a)自上次在歐盟或PARIS MOU地區檢查以來,出於安全原因暫停或退出船級的船舶;

b)受另一成員當局報告或通知的船舶;

c)在檢查數據庫中無法識別的船舶;

d)以及以下船舶:

● 途中發生了碰撞、故障或擱淺;

● 被指控未遵守有關排放危險物或廢水的現行規定;

● 未按照IMO批准的海上交通管理規則或其他安全航行慣例,以不規律或● 不安全的方式進行操縱;

● 受到MLC 2006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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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克羅地亞

未專門提及報告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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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塞浦路斯

未專門提及報告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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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愛沙尼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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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告

未專門提及報告。

2.檢查

對上一靠泊港所屬國家為高風險國家(當前13個國家)的船舶不開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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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希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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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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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查

無具體措施,考慮採取切實可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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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愛爾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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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告

通過SafeSeasIreland門戶填寫並提交海事健康聲明,是否:

船舶在過去30天內靠泊過受影響地區,或在過去14天內,船員或乘客在航行於受影響地區的船舶上,或懷疑與2019-nCoV接觸,或船上有2019-nCoV疑似病例。

通過SafeSeasIreland提交更新的船員清單,如果是客船,則提交乘客清單。

無論船上是否有可疑病例,都必須提交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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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查

除滾裝客船外不進行PSC檢查。

可能會考慮對未根據Marine Notie No.06 of 2020提交海事健康聲明的船舶進行PSC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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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拉脫維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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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告

貨船船長、所有人、經營人或代理人應在進入拉脫維亞港口之前,使用國際貨運物流和港口信息系統(SKLOIS)向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交海事健康聲明。如不使用SKLOIS,應以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可接受的任何其他方式提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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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查

至少4月14日之前不會對PI和PII的船舶進行PSC檢查,特殊情況下,如擱淺、碰撞、汙染、不穩定的操縱和類似情況下,評估後將進行PSC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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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立陶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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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告

抵達前24小時,船長應按照世界衛生組織批准的國際衛生條例的要求,提交海事健康聲明,以確認所有船員均健康。

船員健康信息必須在抵達港口前2小時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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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查

在評估潛在風險、與國家公共衛生中心協商、並考慮IMO建立的準則後,將對進入立陶宛港口的外國船舶進行PSC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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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馬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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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專門提及報告和檢查。

十、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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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告

未專門提及報告。

2.檢查

發佈與COVID-19相關的臨時指南,當船舶無法符合國際公約規定的檢驗、檢查、審核要求時,船舶必須向港口國提供船旗國已同意因COVID-19特殊延遲的證據,還應有證據表明該船有涵蓋如何恢復常規檢驗或審核週期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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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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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告

海事健康聲明。所有船舶均需通過挪威SafeSeaNet確認在船沒有發現或懷疑有感染,且不是來自廣泛感染的區域。如果船舶無法確認,則通知相關的引水調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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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查

PSC活動將大大減少,直到進一步通知。出於安全原因,僅在必要時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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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葡萄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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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告

未專門提及報告。

2.檢查

PSC與委員會保持一致。同時,期待巴黎備忘錄秘書處準備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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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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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告

未專門提及報告。

2.檢查

暫停對國外船舶的定期檢查。

以下情況可能實施檢查:

◆ 自上次在歐盟或巴黎備忘錄地區檢查以來,出於安全原因暫停或退出船級的船舶;

◆ 受到其他成員當局的報告或通知的船舶;

◆ 檢查數據庫中無法識別的船舶;

◆ 其他船舶:

● 途中發生了碰撞、故障或擱淺;

● 被指控未遵守有關排放危險物或廢水的現行規定;

● 未按照IMO批准的海上交通管理規則或其他安全航行慣例,以不規律或不安全的方式進行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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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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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告

海事健康聲明為強制性規定,船長有義務在靠港口前(通常通過MSW)進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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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查

尚未決定是否登船,但是正在不斷評估中,並由各個檢查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查,因此可能隨時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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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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