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男子殴打七旬防疫人员致死,可能负什么刑事责任?

一、案件发生的事实


根据媒体报道,3月23日在山东泰安市"男子强闯防控卡点并殴打工作人员,致其死亡"一事,引发热议。后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发布通报称,涉事人员宋某某,15岁,目前已被警方控制。

据了解,死者名叫李灿良,现年73岁,是粥店农贸市场工作人员,23日上午事发时,李灿良正在市场疫情防控卡点上开展信息登记、体温检测等疫情防控工作,双方因出入市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随后病人倒地被送往医院,到医院以后,已经是意识不清,心跳呼吸都没有,虽经抢救,但没有任何反应,临床判定为死亡状态,具体原因需要进行法医鉴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又发生这样的一起事故,实属不应该,从事发媒体报道的视频来看,双方肢体发生接触,有轮起手殴打的行为,由于时间较短,视频拍摄较远,场面很乱,具体事件经过还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另外七旬老人死亡的具体原因还要等待法医鉴定,对于这样的一件事,从刑事律师的角度来分析15岁男子可能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二、15岁的年龄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范围


本案中,涉嫌殴打他人是一位15岁的男孩,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上述规定,15岁的未成年人,仅对8类严重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他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只有最终认定该男孩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应该负刑事责任的

。否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本案男孩涉嫌故意伤罪的可能性


按照法律程序,接下来公安机关需要对受害者的遗体进行尸检,并出具鉴定意见,如果七旬老人受害者身体健康,死亡的原因系15岁男孩直接殴打行为导致,比如拳击到太阳穴等情形,并且存在主观故意,从媒体公布的视频来看,男孩有轮拳击打受害者身体的故意行为,经查实殴打行为与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则可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于15岁属于法律规定从轻处罚刑事责任年龄,如果认定,量刑应该在十年以下,最终还要结合本案最终查实的其他因素来综合判定。


四、本案男孩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无罪的可能性


这里可能涉嫌的第二种情况,即是根据鉴定意见,受害人本身具有疾病史,殴打行为诱发疾病,比如心脏病等,加之情绪激动,间接导致死亡的结果,根据大数据检索相关案例如下;

厮打中诱发他人冠心病致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关键词:过失致人死亡 相互厮打 特异体质 诱发冠心病

案号: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0)广刑初字第16号

来源:《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刑事卷一,2013年第一版

基本案情:A骑电动三轮车路遇本村村民B,因行走躲让问题,二人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后B突然倒地,昏迷不醒。A见状急忙拨打急救电话,B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B系在争斗过程中因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死亡。

裁判意见:行为人与被害人因行走躲让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属特异体质的被害人在厮打过程中因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死亡,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最终查实七旬老人本身有类似心脏病史,类似于上述案例,那么该15岁男孩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8类之外的犯罪,对他来说,属于无罪。

因此,本案的鉴定意见对该男孩最终认定的罪名起关键作用,但是即使其不负刑事责任,也并不代表其不承担任何责任,还有可能涉嫌行政治安处罚,另外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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