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不能亂背鍋,得甩

一位朋友問我,計提的減值準備是不是“損失”?

這個問題,難回答嗎?好像不難,計提減值準備的對應科目是“資產減值損失”(極個別情況除外),名稱都帶著“損失”倆字兒,不就是“損失”嘛;可是,如果真的是這麼簡單的事情,需要來問我嗎?會不會提問者已經寫好了三段論的大前提,等著把我的回答作為小前提填進去,然後理所當然的得出結論:

大前提:形成損失就要追責。

小前提:減值準備是損失。

結論:計提減值準備應當追責。

做個會計分錄就要對損失負責,比看美女一眼就要對她懷孕負責還冤。可嚇死我這個小會計了。

我彷彿聽到XX路派出所的警察問我“形成損失這個鍋你背的動嗎?”我回答“背不動。”“為什麼讓你來背,明白嗎?”“不明白。”

關於“損失”與責任追究的問題,需要分清以下幾點:


一、會計只對會計處理是否正確負責


計提減值準備,計量是否準確,科目運用是否正確,在財務報告中的披露是否恰當,是會計的責任。而且,減值準備計提的金額屬於會計估計,不要求無可置疑、一分不差,大差不差就算準確。


核算出交易形成的實際損失,是會計的職責,與“追責”也不搭界。


除非計提減值準備的計量誤差大的離譜,或會計處理錯誤,會計不對“損失”負責。至於是不是有人需要對資產價值降低(包括計提減值準備顯示出來的“可能的”“未實現的”損失和通過交易“實現的”損失)負責,與會計是否計提減值準備,沒有必然聯繫。


二、“損失”與“責任”的關係


對於損失是不是需要找到責任人並追責,需要結合性質和時間等因素綜合判斷。但不管怎麼判斷,這個責任都與會計、尤其是計提減值準備的會計人員無關。


(一)“損失”產生的原因和損失的性質。


只有與相關人員的作為或不作為相關的損失,才具有追責性。否則,不需要追責。


比如,假定某餐飲企業為春節旺季存了一大批食材,突如其來的疫情使得食材過期形成損失,採購人員、庫管人員、企業領導等都不需要被追責(這裡說的不需要追責,是對因疫情導致的食材積壓和損失不追責,不代表他們沒有義務積極尋找方法降低損失,比如把食材賣給居民);再比如,假定企業有庫存原油,這幾天國際原油價格暴跌導致存貨減值,如果庫存量基本正常,則該“損失”不需要任何人對之負責。


(二)“損失”產生的環節。


雖然是損失,但不同的環節的責任不同。


資產損失的形成,可能在以下三個環節中的一個或多個:

1.採購;

2.保管和/或使用;

3.處置。

如果不能分清不同環節,不分青紅皂白就追責,看起來似乎是“嚴格管理”,實際上會適得其反,讓損失越來越大。


比如,由於採購的原因,或採購時沒有問題但後來生產計劃調整的原因,導致某原材料未使用且在可預見的未來也不再使用,已經出現品質下降,售價降低。此時,會計需要計提減值準備,如果對計提減值準備的會計人員或財務部門“追責”,則會計人員裝聾作啞,不計提就是了;如果有人積極尋找買家“降庫存”,售價低於進價的損失,追究決定銷售的人員或部門的責任,他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讓原材料繼續堆在庫裡,不在自己“任上”或“手上”處理便是了,一直到若干年之後,會計賬上的“資產”對應著倉庫裡的一堆爛泥土,然後來一次“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大赦”,核銷資產,無人負責,損失的是企業和股東的利益。


(三)找對“追責”的標杆。

要對損失追責,首先要確定有沒有損失,沒有損失就無所謂追責;其次是搞清楚損失多少,它影響追責的“量刑”。

以資產處置為例,判斷有沒有損失和損失多少,是與資產“應該值多少錢”“應該賣多少錢”相比,而不是與賬面數字(包括原值、淨值、賬面價值等多種數字)比。

如果市場價值100的東西,賣了80,就有20的損失,應當追責,哪怕該資產在處置時賬面價值50,利潤表有利潤,也掩蓋不了、替代不了處置過程中有損失這一問題。如果被賣的東西賬面價值200,處置部門應當被追責的損失,仍舊是處置收入80與市場價值100之間的差額,而不是賬面價值與處置收入之間的差額。賬面價值與處置時的市場價值的差額,不由處置人員負責,而是可能由採購部門、保管或使用部門等負責,也可能誰也不負責。


(四)會計信息與“損失”的關係。

會計信息只是反映資產價值的變化,計提減值準備可能提前引起主管部門的“警覺”從而啟動追責程序。但是,是不是形成了損失,是不是需要追責,其根源在於資產價值的減損,減損的環節和原因很多,需要具體分析。損失與會計和會計處理方法、會計信息,沒有必然聯繫。

機械生硬的拿“三段論”套事兒套人,句句似乎都有道理,如“形成損失就要追責”“減值準備是損失”,但結論並不靠譜:計提減值準備應當追責。

企業管理是門學問,正確使用會計信息,既是學問,也是藝術。


會計不能亂背鍋,得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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