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是否因债权人主张权利发生中止,中断?

秦永建律师


首先,保证期间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或依法推定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与不变期间,无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约定至本息还清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为两年。债权人应当在这个期间内主张权利,其主张权利的方式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应首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是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否则保证人免责;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主张权利的方式不限于诉讼或者仲裁。

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但保证债务适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密切关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刘树征律师


不会,除非你书面签了新的保证合同或文书


张律师law上海


保证是担保法中五种担保形式之一,保证是人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是从合同,是从属于主债权合同的,债权人在既有主债合同又有保证合同的情况下,既享有主债权,又享有担保权。

1.连带责任保证:因为债权人在债权期间届满后可以随时对债务人或者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行使债权或者担保权,所以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和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是相互独立的,不会因为主债务的中断而中断。

2.一般保证:一般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不能直接对保证人行使保证权,不能直接引起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法律为了避免因主债诉讼时效尚在进行而一般保证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形发生,必须将主债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诉讼时效中断进行“捆绑”,即规定主债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也随之中断。

因此,对于保证诉讼时效是否随主债诉讼时效中断,要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诉讼时效随主债诉讼时效中断二中断,连带保证不随主债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其法律意义在于保证权人应该在保证期间行使保证权,否则保证权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6个月。

3.约定直至还清债务本息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

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债权人申报了破产债权时,保证期间为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6个月。

所以保证期间同诉讼时效不一样,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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