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新房遭物业断水电 惠东法院:停水电措施不得违法施行

 装修入住新房竟遭断水断电,业主将物业和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刘某于2013年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位于惠东县某楼盘的房产。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14年10月底前将具备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在2015年2月前办好房产证。

  但刘某付清购房款后,房地产公司却逾期交房违约,刘某便提起诉讼,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已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同年,刘某装修涉案房子,入住后发现物业公司对刘某家采取了停水停电的措施,无奈之下,刘某只能在外租房居住。刘某将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恢复供水供电,并赔偿其租房损失的费用。

  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辩称,房屋尚未验收合格,不符合交付条件,故采取停水停电方式将房屋收回,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交付。经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确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惠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且原告已按约定付清购房款,房地产公司亦已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对房屋依法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虽然房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亦未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但原告自愿收楼并进行装修入住,视为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房地产公司在交付后又以该房屋未经验收合格为由收回的主张无合法依据。

  法院说法

  惠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应在判决生效起3日内恢复供水供电。物业公司按1000元/月的标准向刘某赔偿断水断电期间的租房损失,另一被告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停水停电措施只有法律法规允许的政府相关部门且依合法的程序才能行使的权利,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施行。原告按时缴纳物业费和水电费,无任何违约行为。物业公司经房地产公司授意采取的停水停电措施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为服务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管理职责,切勿擅自作出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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