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業績中的合同價格,是商業祕密嗎?

問:投標業績中的合同價格,屬於商業秘密嗎?

答:這與合同的性質有關。

投標業績中的合同價格,是商業秘密嗎?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從上述可知,商業秘密應當滿足下列三個條件:

1、秘密性,即非公知性,不為公眾所知悉。

2、保密性,即採取了保密措施。

3、商業價值性,即具有價值性、經濟性和實用性。

因此,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合同或者是政府採購合同,在評標結果公示和中標結果公告中已經公示投標報價,因此不滿足秘密性要求的,即不屬於商業秘密;

需注意的是,由於合同金額與營業收入相關,因此政府採購活動中不能將合同金額作為限制供應商參與的門檻。

投標業績中的合同價格,是商業秘密嗎?

延伸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於商業秘密的三種特性做了進一步規定。

關於秘密性的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有關信息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

(一)該信息為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

(二)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後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

(三)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

(四)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

(五)該信息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

(六)該信息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


關於保密措施的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洩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範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

(二)對於涉密信息載體採取加鎖等防範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誌;

(四)對於涉密信息採用密碼或者代碼等;

(五)簽訂保密協議;

(六)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確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關於商業價值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進行了進一步規定:“有關信息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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