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殺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十幾個人的生命,最後結果如何?

苗的準


犯罪分子遇到有人落水,毫不遲疑的救人性命,這樣的案例真有。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法律會根據實事著情處理。

殺人犯也有良心發現的時候,逃亡路上舍己救人一一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


白雲3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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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問題實際涉及到殺人犯能否認定為立功的問題。根據《刑法》第68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突出貢獻的行為。立功是一項刑罰裁量制度,對認定為立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第5條的規定,立功的表現包括: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因此,殺人犯救了十幾個人生命的行為屬於立功表現。

那殺人犯在逃跑路上救人的行為是否就屬於《刑法》第68條規定的立功呢?對此,其實刑法理論上是有爭議的。對立功表現的發生時間採納不同的標準就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刑法》第68條,立功的主體是犯罪分子,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後有立功表現的,就應當認定為立功。因此,按此觀點,此處殺人犯應當認定為立功,且屬於重大立功,依法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另一種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第5條將立功表現的時間限定在了犯罪分子到案以後,只有在犯罪分子到案後法院判決前的立功表現才能認定為立功。按此觀點,此處殺人犯罪嫌疑人尚未到後,雖其有立功表現,但仍不能認定為立功。對此,答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更有利於鼓勵犯罪分子改過自新和懲惡揚善,也更符合《刑法》規定立功制度本意。此處對殺人犯按立功處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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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是功,過是過。有罪當罰,有功當獎,但是不能混為一談。

殺人犯在逃跑的路上,救了十幾個人的性命,這雖然是非常難得的。但是救他人性命,並不能折抵其殺人的罪過。

按照《刑法》第132條的規定,故意殺人是一種重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一個人故意殺害他人,就構成了故意殺人罪。不論這個人在以前是多麼的有功,或者在以後是多麼的表現勇敢?都不能抵消其殺人的罪過。

殺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10多個人的性命,這說明殺人犯一方面犯下重罪,另一方面良心未泯,仍然救了其他10多人的性命。

對於這一種情況,在對該殺人犯量刑的時候,可以作為一種從輕的情節予以考慮。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所以對於殺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十多個人的這一事實,就屬於有重大立功表現。在具體判處殺人犯刑罰的時候,是可以減輕處罰的,至少不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


法重情深


哪怕你沒有殺人,就光救了人,你也不會有得到任何獎勵。

做一百件好事,永遠抵不了那一次汙點。


十個男兒九粗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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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看殺的什麼人,為什麼殺,它的前因是什麼?如果是自衛殺,無奈殺,欺負到家的復仇殺這些應可原諒輕判。至於救七八十來個人應表彰,表揚,獎勵!功是功,過是過。是非應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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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救了十幾人,如果經調查屬實,那麼這個殺人犯屬於重大立功行為。

殺人犯,包括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來,故意殺人應當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慮到其有重大立功,應當減輕處罰。所謂從輕,就是在法定量刑範圍內取較低的量刑,所謂減輕,就是在最低量刑範圍以下,降低一個檔次量刑。


因此,這個殺人犯一般情況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情節較輕,一般是指對方有嚴重過錯、受脅迫或出於義憤殺人等。

過失致人死亡的,一般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重大立功則可以減輕處罰,一般情節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附: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 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淮北日月升


首先要看殺人犯過錯是過失殺人,還是故意殺人了,如果是前者的話應該會輕判或是判緩,後者來說無論功有多大,該負責的要負責,該還的必須還,國家法律要追究你,當然法律最後還是有人情,人性化。判個無期或其他更好的量刑吧!


謝先森641


殺人,有故意殺人,與過失殺人之分。逃跑路上又救了眾人,說明這殺人犯本性不是很壞?該考慮殺人屬過失殺人的可能性較大?按過失殺人減輕處罰?從輕判刑?救人是有功,但功是功?過是過?功過不能相抵。


14885143955


一碼歸一碼!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至於在逃跑過程中又救了十幾個人的命,那也是好事,還算良心沒喪盡。

殺人那是人命關天的事,必須受到法律制裁,必須償命,死者家屬容不了,誰也容不了。

至於在逃跑的路上,救了十幾條人命,那就由被救者補心吧!

在處理方面,一碼歸一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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