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2018大學畢業的“色情博士”惹怒300萬韓國人


韓國2018大學畢業的“色情博士”惹怒300萬韓國人

嫌疑人趙周斌


利用網絡涉嫌的犯罪行為——韓國2018大學畢業的“色情博士”惹怒300萬韓國人

據韓聯社消息,在聊天室內名為“趙博士”的營運者已被警方拘捕,而該名嫌犯的“超強學霸”背景則是驚呆了所有的人。根據韓國SBS電臺公開的嫌疑人身份-現年25歲的趙周斌(音),2018年才大學畢業,專業為信息通訊,曾獲大學讀後感作文競賽的一等獎,之後擔任學報主編,而且,趙在大學4年中有3年各學科平均成績點都在4.0以上,還多次獲得獎學金。

據悉,“博士”聊天室群主從2018年開始以“高薪招聘兼職生”為誘餌在網上吸引年輕女性,之後哄騙她們“上傳裸體照或不雅視頻,然後給她們介紹金主”。這些女性以為加密通信軟件的聊天記錄很快就被刪除、個人信息不會被外洩,便乖乖就範。殊不知,曹某在另一個聊天群裡全程直播自己與這些女性的視頻聊天並截屏下來,供付費會員們圍觀或下載。若這些女性事後發現有陷阱、不再聽“博士”的話,就會被人肉搜索且受到“你的家人和朋友將很快看到你的裸體照和性愛視頻”的恐嚇,這讓受害女性只能繼續按照“博士”的指令拍下不雅照或視頻。這個網站採取加密措施,收費運營,有時候同時在線的有10萬人之多。

法律點評:

現在,互聯網非常的發達,每個人的手機基本上是實時在線。所以,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各類詐騙犯罪活動持續高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侵犯公民個人隱私、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等等各位犯罪層出不窮。

我國刑法沒有直接使用隱私權或隱私權的概念,也沒有規定侵犯隱私權的罪名,但有些條款可以理解為包含隱私權的保護。如新刑法第251條的“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條的“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如果侵犯他人隱私,構成犯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的刑法規定,行為人預備、實施詐騙過程中實施的行為可能符合若干罪名的犯罪構成,比如,為實施詐騙而設立詐騙網站,進而通過該網站實施詐騙騙取公私財物,行為人的行為分別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法律規定:詐騙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佈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佈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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