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耳中國辭退行為合法:是因樑某違法導致不能正常履行勞動合同

3月16日拜耳澳籍華裔女員工回京後,違反隔離規定外出跑步,蠻橫對抗防疫人員勸阻,視頻一夜之間火速傳遍網絡。3月17日,拜耳中國微博發文辭退該女員工,獲得網民的一致點贊。作為一名研究中國勞動法和涉外法律的律師,本人認為拜耳中國辭退澳籍華裔女員工是符合中國勞動法律的。對此,有很多涉外律師和勞動法律師提出拜耳中國公司辭退的合法性問題。

從法律人的角度考慮問題上,如果站在維護澳籍華裔員工梁某的角度,確實存在諸多疑點。比如說,有人認為辭退行為是否符合拜耳中國有限公司的規定,有的人甚至認為辭退行為不符合中國法律,澳籍華裔員工可以提出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賠償等,甚至有的人認為辭退梁某不應該適用中國國法律等等。本人認為很多人之所以把問題搞得太複雜,可能是沒有分析出澳籍華裔員工行為到底觸犯哪些法律法規規定。本人認為,上述分析都沒有抓住勞動合同履行的根本,即勞動合同一方不能提供勞動或勞動條件的,另外一方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所以,拜爾中國有限公司單方面解除與梁某的勞動合同,其本身不存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一說,也更沒有主張經濟賠償的問題。

辭退澳籍員工的法律邏輯是:澳籍華裔員工不遵守中國政府採取醫學隔離措施,違法了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同時,其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被中國政府依法註銷其居留許可並被限期離開中國,從而導致澳籍華裔女子不能履行與拜耳中國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引起澳籍華裔女子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因不在拜耳中國有限公司,而在於她違反中國法律導致的。那麼澳籍華裔女子違反了哪些中國法律導致其遭到中國法律處罰而不能履行與拜耳中國公司的勞動合同呢?本人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

首先,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澳籍華裔女子非但不配合中國政府依據相關法律採取的隔離措施,還態度蠻橫和採取報假案等低劣手段,這是嚴重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行為。

其次,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該法第二條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外國人入境出境、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的邊防檢查,適用本法。第三條 國家保護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權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從澳籍華裔女子不服從中國政府採取的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所採取的醫學隔離措施,可能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公共衛生安全,其行為危及中國社會的公共利益。且第81條規定:外國人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 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

<code>黃星永:湘潭大學非洲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副主任、執業律師,湖南同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非法律實務團隊負責人;
學歷背景:中南(工業)英語本科、湘潭大學法理學碩士、國際法(非洲法方向)博士;
工作語言:中文、英語;
研究領域:疑難勞動爭議(國內)、涉外勞動爭議、國際投資等;
執業領域:涉非法律事務、非洲國家勞動法、涉外勞工法律風險等。/<code>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