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無為政治利弊,知武帝為何改變方針,由無為政治到獨尊儒術

漢朝建立後,劉邦、呂雉採用道家的“無為政治”。在文景統治的四十年間,漢文帝和信奉黃老術的竇後及一些大臣,繼承漢初“清靜無為”的統治方針,

以黃老之學作為指導政治的主導思想,大力推行無為政治。他們採取許多穩定政局,安定社會的有效措施,頒行一系列有利休養生息,發展社會生產的政令。

看無為政治利弊,知武帝為何改變方針,由無為政治到獨尊儒術

為了避免兵禍之害,對南越王僭號稱制一事,漢文帝採取懷柔的政策。在對待匈奴的問題上,漢朝同樣儘量避免兵亂,開始即與匈奴結和親。後來匈奴背約,經常騷擾邊地,漢朝以防禦為主,加強邊郡守備,即使發兵抗擊匈奴,也是以驅逐塞外為限,不進兵深入其地。主要目的在於避免戰亂,創造一個和平安定的社會環境,以利用社會生產的發展。

為了謀求安定的局面,漢廷廣興教化,禮法相輔而行,使天下民心“向道”,遵守封建法律道德從而達到清靜無為。民風對穩定社會秩序,謀求安定局面關係極大。漢文帝時期,倡導優禮高年長者,規定“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漢書賈山傳》),即九十的蠲除一子賦役,八十的免去兩口算賦。文帝十二年(前168年),特遣謁者勞賜三老、孝悌、力田、廉吏,予以物質嘉獎,表彰他們為民表率。同時,又以戶口計數,增“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員”(《漢書·文帝紀》),以廣興教化令悉心於“導民”。這是通過興教化,維護封建等級秩序,勸勵百姓勤於農事,以保持社會的穩定。

與此同時,又兼施禁網,禮法並用。文景時期的刑罰,因“懲惡亡秦之政”(《漢書·刑法志》),主張無為自化,律令趨向簡易,相繼廢除秦及漢初一些酷法。如文帝元年(前179年)十二月,繼惠帝、高後除挾書律、三族罪和妖言令之後,又詔令廢除相坐律。相坐律指一人犯罪,連坐家室,是秦朝的酷法之一。漢文帝廢除相坐律,對限制某些酷法,多少起了一些作用。文帝二年(前178年)五月,又重申廢除“誹謗、妖言之罪”(《漢書·文帝紀》),說明呂后除妖言令,實際並沒有認真實行,或者中間又恢復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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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文帝廢除酷法,主要的是除肉刑。文帝十三年(前167年),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被解送長安獄中。他的小女緹縈隨父來到京師,並上書漢文帝,表示願意沒為官奴婢,以贖其父的刑罪。漢文帝遂下令廢除肉刑。漢代的肉刑有三種,即黥刑、劓刑和斬左右趾。所謂“除肉刑”,實際是改刑種,並未徹底廢除。即黥刑改髡鉗為城旦春(服苦役);劓刑改笞三百;斬左右趾改笞五百。但是由於答數太多,受答致死者屢見不鮮,因此用答刑代替肉刑的做法,“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漢書·刑法志》)。連漢景帝也認為,“加答與重罪(死刑)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同上),可見文帝除肉刑,實際成了輕罪重罰,比肉刑還要殘酷。

由於該笞刑太重,景帝即位後,不得不一再減刑。如景帝元年(前156年)五月,下令答五百減為三百,答三百減為二百。儘管如此,受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同上)的現象,仍然時有發生。景帝中元六年(前144年),再次下令笞三百減為二百,答二百減為一百,還專門制定了《筮令》,對施刑的方法及所用的刑具,都作了具體的規定。

在量刑斷獄方面,文景時期也相對放寬。有一次,漢文帝出行至中渭橋,有人從橋下走,不斷御駕車馬受驚這位“犯蹕”者被判以罰金。漢文帝為此動怒,認為廷尉張釋之量刑太輕。還有一次,有人盜取高廟玉環,張釋之以棄市罪論處,漢文帝再次暴怒,認為應該處以滅族。但是這兩次量刑,張釋之以“法如是”為由,都沒有依文帝之意行事。這比起秦的擅殺擅刑,應該說刑罰相對放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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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漢景帝時,獄訟審處更趨謹慎,讞疑即是一例。讞疑原是漢初的規定但是官吏並沒有認真實行。景帝中元五年(前145年),詔令如有疑獄不服者,可由官府重新評議。景帝后元元年(前143年),對讞疑又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即疑獄要由官府重新評議,如官府不能決斷則移交廷尉處理。凡參加疑獄評議者,所議如有不當,不以過失罪論處。實行讞疑的本意,“欲令治獄者務先寬”(《漢書·景帝紀》),姑且不論是否達到預期的目的,它至少有了核查疑獄的餘地,也是刑罰放寬的表現。至景帝后元三年(前141年),又詔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以及孕婦,師(盲瞽者)、侏儒在囚禁審訊時,可不加刑具。

從總的情況來看,文景時期的刑罰,與秦朝的苛法嚴刑相比,顯然輕簡多了;與惠帝高後年間比較,也是更趨於放寬。但是漢律作為統治工具,在文景時並治束之高閣。當時的“法未”與“德治”,始終並行不悖。甚至秦朝某些酷法,文景時依然實行未廢。如文帝后元元年(前163年),新垣平因欺君騙局敗露,被夷滅三族。

再如,漢景帝即位時,稱頌文帝“除宮刑”(《漢書·景帝紀》),然而到景帝中元四年(前146年),此項酷刑又恢復。早在文帝時,郎署長馮唐就魏尚的刑賞問題,當著漢文帝的面已經指出:“陛下賞太輕,罰太重。”(《漢書馮唐傳》)魏尚乃是雲中守,漢文帝對他尚且如此,對下層人民就不言而喻了。到景帝時期,晁錯為御史大夫,法令多所更定,律令多達三十章。

可見文景時期,與興教化同時,又兼施法網,就是禮法並用。正由於禮法並行,相輔相成加以懲戒秦的苛法嚴刑,律令趨於簡易,“論議務在寬厚恥言人之過失”(《漢書刑法志》),因而使“告訐之俗易”,民風日益轉向篤厚,終於出現“禁網疏闊”的景象。史載文景時期“刑罰大省”、“在刑錯之風”(《漢書·刑法志》),其真實含義即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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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處理君臣關係方面,文景時期多取謙讓寬容,以禮相待,因而形成一種比較清明的政治空氣。這對於穩定政局至關重要,也是推行清靜無為的重要條件。

如文帝即位不久,詔令“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以匡朕之不逮”(《漢書…·文帝紀》)。每次上朝時,郎、從官上書疏,未曾不止輦受其言,可謂從諫如流。漢文帝重申除“誹謗、妖言罪”,也是為了廣開言路,以“聞過失”。

這其中不免有溢美之詞。但納言從諫對協調統治集團內部的關係,無疑是一項有效的措施。

對於大臣勳貴,則待之以禮。右丞相周勃因擁立漢文帝,居功自傲,罷朝時往往得意洋洋,漢文帝對他十分恭謹。後來有人告發他謀反,周勃被捕下獄,受到獄吏的刑辱。經過一番周折,周勃以無罪釋放,恢復原來的爵邑。

事後賈誼進諫,主張對有罪大臣勵以廉恥禮義或者撤職乃至子“賜死”,認為刑辱大臣不利於維護封建統治,其目的在於改變秦以來君臣相互猜忌、相互殺戮的不正常的關係。漢文帝深納其言,從此大臣有罪皆自殺而不受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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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十年(前170年),將軍薄昭殺漢使者,漢文帝對男交不忍加誅,乃派公卿與之飲酒,企圖讓他自“引決”,群臣還穿著喪服前往哭吊,最後薄昭被迫自殺。然而,漢文帝對諸侯王的寬容,甚至到了放縱的地步,因而助長了諸侯王的囂張氣焰,終於釀成了禍患。

上述文景時期大力推行無為政治,統治者“躬修儉節,思安百姓”(《漢書·食貨志》),結果造成一個“吏安其官,民樂其業”(《漢書·刑法志》)的社會環境。這就為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看無為政治利弊,知武帝為何改變方針,由無為政治到獨尊儒術

正是因為“無為政治”帶來的一些弊端,到漢武帝劉徹即位後,為進一步強化中央政權,徹底解決西漢朝廷的危機,不再沿用無為政治,而是接受儒學,實行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也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比如,全面推行著名的“推恩令”,解決了諸侯勢力過大的問題。而在對待匈奴的問題是不再堅持和親,而是選擇以暴制暴,最終打得匈奴落荒而逃,從此再也不敢進犯漢朝的邊境。

所以典維在這裡要說一句,“無為政治”和“獨尊儒術”都是不同歷史時期的特定產物,他們為維護封建統治,安定社會均產生貢獻,這一點無須置疑。您對這個“無為政治”和“獨尊儒術”的作用分別是怎麼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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