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倩女幽魂》手遊CG動畫被判侵權 終審判賠55萬

日前,北京知產法院審結了《倩女幽魂》手遊(下稱《倩》手遊)與《微微一笑很傾城》小說(下稱《微》小說)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北京知產法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中三被告運營的《倩》手遊侵犯了大神圈公司對《微》小說享有的遊戲改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認定;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調減了判賠額,改判三被告賠償原告大神圈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5萬元。

基本案情

《微微一笑很傾城》為顧漫所著長篇小說,2008年8月起於晉江文學城連載,花山文藝出版社於2014年8月出版本案《微》小說版本。在案證據顯示,該小說豆瓣評分為8.1;截至2016年12月,百度百科中《微》小說詞條、百度文庫中該小說電子書有300餘萬人在讀。

《倩女幽魂》手遊CG動畫被判侵權 終審判賠55萬

2015年10月,大神圈公司取得小說原著作權人的授權,獲得將《微》小說改編為遊戲的遊戲改編權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權利、轉授權和維權權利。大神圈公司後曾開發《微微一笑很傾城》手遊,但案件審理時該手遊已無法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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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劇劇照)

2015年8月,網易杭州公司與某文化傳媒公司(已獲得小說原著作權人就《微》小說拍攝成電視劇的合法授權,為電視劇製作方)訂立《品牌內容合作合同》,約定網易杭州公司旗下的《倩女幽魂》遊戲為《微微一笑很傾城》電視劇(簡稱《微》劇)的唯一遊戲植入合作品牌。《倩》手遊於2016年4月同時在ios和安卓平臺上線。

大神圈公司主張廣州網易公司、雷火公司、網易杭州公司開發運營的《新倩女幽魂》端遊(簡稱《新倩》端遊)及《倩》手遊中使用了《微》小說的內容,為《新倩》端遊製作的宣傳視頻等亦使用了《微》小說中部分內容,網易杭州公司等的行為侵害了《微》小說的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大神圈公司還主張網易杭州公司等為宣傳遊戲實施了設置“微微一笑很傾城遊戲”推廣關鍵詞等三項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已確認上述涉案行為停止的情況下,請求判令網易杭州公司等承擔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00萬元的責任。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網易杭州公司等未經許可,在《倩》手遊的CG視頻中使用與《微》小說中的人物形象、故事情節等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情節和角色形象,侵害了大神圈公司對該小說享有的遊戲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廣州網易公司為該遊戲進行宣傳推廣,對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

同時,小說原著作權人授予大神圈公司改編為遊戲的權利僅限於手遊,故其無權制止他人開發經營與《微》小說相關的《新倩》端遊的行為。

綜上,判令網易杭州公司等共同在相關網站首頁刊登聲明,為大神圈公司消除影響;網易杭州公司、雷火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五十萬元及合理開支十八萬五千元,廣州網易公司對其中的十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網易杭州公司、雷火公司、廣州網易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針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後認定:

上訴人主張,《微》小說對涉案情節僅進行概念性描述而無獨創性,CG視頻內容本身與《微》小說的涉案情節對比而言,也存在較大差異。

法院認為,本案中《微》小說對於男女主角白衣琴師和紅衣刀客形象、男女主角相遇、“夫妻PK大賽”、送髮簪等情節的特定設計均體現了對於人物形象、場景設計的獨特選擇,具有較高的獨創性。

而涉案CG視頻中的男女主角及其寵物形象、男女主角初識、俠侶比武大賽、送髮簪等情節,均與《微》小說的上述內容存在對應關係,二者之間已經構成實質性相似。故一審法院認定涉案視頻是在《微》小說的基礎上進行的改編及再創作,並無不當。

同時,《微》小說原著作權人已將小說的移動端遊戲改編權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權利授予大神圈公司,網易杭州公司等的涉案行為亦侵害了大神圈公司對《微》小說享有的與改編權部分相關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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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倩》手遊中男女主角初識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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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倩》手遊中俠侶比武大賽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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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倩》手遊中送髮簪場景

上訴人主張,涉案CG視頻屬於類電影作品,不應認定為《倩》手遊的組成部分。

法院認為,涉案視頻實際通過對遊戲內容的展現用於《倩》手遊的宣傳推廣,同時也出現在遊戲本身的運行過程之中,其整體效果實際歸屬於遊戲本身。因此,網易杭州公司等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主張,其系根據《微》劇製作方的要求製作宣傳視頻,合法合理。

法院認為,首先,網易杭州公司取得的對《微》劇中相關元素的使用的授權,僅涉及“使用該劇主視覺海報以製作遊戲宣傳海報”“使用片花用以宣傳”等,並不涉及在其開發的手遊中直接使用《微》劇及《微》小說的相關內容。其次,網易杭州公司等未能舉證證明涉案視頻作為遊戲或影視劇宣傳視頻得到影視劇製作方或小說原著作權人的確認。因此,網易杭州公司等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主張,廣州網易公司並未提供遊戲的下載服務,相關行為並不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廣州網易公司作為《倩》手遊官網的經營者,通過其網站發佈與《倩》手遊有關的圖文宣傳信息,對網易杭州公司與雷火公司的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構成共同侵權。因此,網易杭州公司等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根據涉案手遊的傳播程度和影響力,判令網易杭州公司等承擔消除影響的責任並無不當。

鑑於損害賠償與合理開支的不同法律屬性,在適用法定或者酌定賠償時,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開支,該項內容可以在損失賠償數額之外單獨列出。因此,一審法院在50萬元的經濟損失之外,另行確定合理開支的計算方式並無不當。

結合大神圈公司與律師簽訂的兩份委託代理合同的具體約定內容、本案所採信的公證書證明事項以及大神圈公司的賠償請求獲支持情況,一審法院對合理開支部分的金額認定存在不當,法院對此酌情予以調減。

綜上,北京知產法院作出前述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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