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拒絕與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應 該怎麼辦?

勞動者拒絕與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應 該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一定要注意: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合同,勞動者不籤的,書面通知其終
止勞動關係,否則將面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或未籤書面勞動合同而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一定要注意2個“書面通知”,做好書面通知的送達工作,保留好證據,同時必須在一個月內完成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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