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維權專題─勞動者對於加班工資維權有時間限制嗎?

勞動維權專題─勞動者對於加班工資維權有時間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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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田的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書昨天已收到了,經濟補償金、返還被罰扣款項的主張都獲得了支持,但是所主張的2015年前的加班工資最終因證據不足沒有獲得支持。雖然在預料之中,但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沒有做到還是心存遺憾,就在小田當時來找我們的時候,在告知他主張加班工資,將有兩方面的困難,一是仲裁時效,二是加班事實的證據,因時隔三年多了,證據手上什麼都沒有,即使證人證言都有困難,在說明這些情況同時,我們就問他在發現加班工資一直拖欠不付時,那時候為什麼不去主張權利,他告訴我們因為一旦主張要加班工資,單位會刁難他們,於是只好忍著,這是大多數勞動者在明知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立即維權的真實苦衷。

勞動維權專題─勞動者對於加班工資維權有時間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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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勞動者在加班工資維權方面時效是多久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之規定,勞動仲裁時效仍是一年,只是起算時間可以從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算,因此對此仲裁時效不能忽視,否則在用人單位提出時效的抗辯時,就喪失了勝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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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主張加班工資獲得勞動仲裁委與人民法院支持的為什麼為數不多呢?現實中大多數勞動爭議案件裡,主張加班工資獲得全額支持的為數不多,主要原因是:第一,證明加班事實的證據不足或沒有證據證明,因此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時,應及時向有實務經驗的專業人員尋求幫助,全面準確收集加班事實的證據;第二,在加班事實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因維權不及時喪失了由用人單位舉證的有利條件,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也就是說,自申請仲裁之日起兩年內的加班具體情況、加班工資是否支付,由於考勤、工資發放記錄是由用人單位保存,用人單位就要承擔舉證責任,一旦發生舉證不能,用人單位就得承擔不利後果,這樣情況下勞動者在向仲裁委或法院,即使提供的加班事實證據不夠充分,都有可能獲得兩年的加班工資主張的支持。因此我們建議:

第一,勞動者如遇到加班工資被拖欠,在保留與加班有關證據的同時,還應嚴格按照規定在仲裁時效內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自己的權利仍無法通過司法途徑得以最終的實現;第二,作為用人單位在規範經營的同時,也必須妥善保存計算和支付加班工資的資料,以備舉證所需之外,以免面對舉證不能而承擔對企業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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