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公司法人注销后,己方起诉的案子诉诒权利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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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公司法人注销,自己起诉的案子诉讼权利如何行使?

在实践中确实会存在这种情况,原告起诉被告公司,诉讼程序中,被告突然注销意味着其民事主体地位丧失,不能作为诉讼的当事人,此时应该先中止审理,确定好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后再行开始诉讼程序。


公司的注销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公司注销登记意味着公司终止,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提交材料:

  •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或者公司法依照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文件;
  • 真实有效的清算报告;
  • 营业执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公司法人注销的后果有哪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注销相当于自然人死亡,注销以后就不存在公司了,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义务。相应的,公司的诉讼地位也丧失了,需要等待适格的主体继承公司的诉讼地位。

公司注销前对外所负的债务,依法由公司剩余财产价值进行偿还。但违法注销或有其他法定情形的,相关责任人还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公司被注销时,存在下列情形,相关责任人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未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的,就注销了公司;
  • 股东未出资或者足额出资,应当补足出资,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注销后,如何确定诉讼参加人?

公司法人被注销,法院应当先中止诉讼,等待权利义务的承受人确定以后,再行恢复诉讼。

通常来说,公司法人被注销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如果没有成立清算组织,股东等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应当作为诉讼的当事人。

因此无论公司被注销前,是否成立清算组织,均应当以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诉讼的当事人。


注销以后,法院的审理程序

在公司没有注销之前,法院审理的是公司与债权人之间法律关系。公司注销以后,股东代替公司参加到诉讼中,此时法院仍然审理的是原来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股东因为没有履行清算义务而需要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也可能会纳入法院的审理范围。

如果公司注销时的剩余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那么法院只需审理债权人对原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如果公司注销时的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法院还可以审理相关责任人,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是否成立。


公司注销时发生在一审或者二审期间,对法院审理程序的影响不完全相同

如果公司的注销登记发生在一审审理程序中,因清算报告载明的公司涉及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此时债权人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追究公司股东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法院可以直接就追加的诉讼请求进行。

如果公司的注销登记发生在二审审理程序中,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后,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能直接审理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但相应的责任主体同意的除外。如果相应的责任,即公司的股东不同意在二审程序中审理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了保护公司股东的两审终审权利,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时,审理范围不限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总结——对方公司法人注销以后,题主应当如何行使诉讼权利?

上面已经对公司法人注销的程序、后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后果等进行了简要讲述,并且也对公司法人在一审或者二审程序中注销的不同情形也作了阐述。

每日讲法认为,群主应当首先分清自己所处的是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 对方公司法人注销是否合法?
  • 是否成立清算组织?
  • 股东是否实际足额出资?
  • 公司法人的财产是否能够足额清偿债务?
并收集相应的证据。如果公司没有成立清算组织或者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未足额出资等情形,题主完全可以要求上述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每日讲法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为此,你可以根据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相关法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北京高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24、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25、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希望上述回答能够解决您的问题。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区分注销公司时依法清算和未清算两种情形。

一是如果在当事人起诉后,公司依法成立了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等规定进行了清算,则诉讼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当事人可以依照公司清算程序实现自身权利。  

二是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则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赔偿的前提是债权债务查证属实。

其实有时候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比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对债权人更为有利,因为公司到这个时候往往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了。



真不是何以琛


按照公司法、公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注销后的诉讼作如下处理:

一、诉讼继续继续,判决让公司承担责任,执行时追加清算义务人或股东为被执行人,让他们承担责任。

二、变更清算义务人或股东为被告,让他们承担起算不及时造成损失的责任或出资不实的责任。

三、起诉起算义务人或股东,让他们组织起算。

四、撤回已经提起的诉讼,改为直接起诉起算义务人或股东,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以上是我的意见,给你参考。


执业三十一年法斗士


1、如果公司已经注销,通常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要求股东签署承诺书,即承诺未了解债务由股东承担;

2、如果公司注销,你需要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找公司注销的档案,提交给承办法官,同时变更被告为股东;

3、如果己方无权调取公司注销档案的话,可以委托律师调取。


青岛牛南希律师


诉讼中如果被告公司注销,通常法院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原告可以以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另行提起诉讼。

同时在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变更被告,但变更被告需要承办法官同意。通常从结案率的角度,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对法官的工作结案率最有利,所以通常法院会驳回起诉,原告另行起诉。


冬雪听音


如果被告公司明知存在涉案债务而注销公司,你可向法院申请变更被告为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告知原告另行起诉,因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注销涉案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原告有民事赔偿请求权。


刘树征律师


由股东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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