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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期貨物和勞務稅熱點問題

1、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公告、第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但在文件下發前,納稅人已經就相關業務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部分難以追回作廢或者開具紅字發票,請問能否選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繳納增值稅,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稅優惠?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在8號、9號公告發布前,納稅人發生相關應稅行為,可適用8號、9號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但納稅人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無法按上述規定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的,其對應的收入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其餘收入仍可享受免稅政策。公告下發之後,納稅人應按照8號、9號公告等規定適用徵免稅政策並開具和使用發票。

2、我公司買來發給員工用於新型冠狀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護用品,買的時候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這部分進項是否適用“用於集體福利”而無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間購買的口罩、酒精等防護用品,用於本企業復工復產的,屬於特殊時期的勞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我公司是一家綜合型酒店,兼營住宿和餐飲業務。關注到國家出臺了疫情期間生活服務免徵增值稅政策,考慮到我公司的實際經營模式,可以放棄享受住宿服務免稅政策,只享受餐飲服務免稅政策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執行。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住宿服務和餐飲服務這兩項應稅行為,均屬於生活服務的範圍。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規定選擇享受餐飲服務免徵增值稅優惠,同時放棄享受住宿服務免徵增值稅,一經放棄,36個月內不得再就住宿服務申請免徵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熱點問題

1、我企業屬於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中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主要生產保障物資同時也生產與疫情無關的一些其他物資,是否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可以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疫情期間,我公司給員工發放的購買口罩的費用,能否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貴公司給員工發放的購買口罩的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發放現金補貼,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3、我是一家餐飲企業,受疫情影響,部分年前預定的酒席被退訂,已經採購的食材無法售出並已經變質,請問能否作為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食材屬於餐飲企業的存貨,發生變質的情況,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前扣除。並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企業發生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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