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湘江、耒水、蒸水、舂陵水4条河流
(衡阳段)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对湘江、耒水、蒸水、舂陵水4条河流(衡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进行了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湘江、耒水、蒸水、舂陵水4条河流(衡阳段)管理范围。
二、相关要求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禁止以下活动: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填河造地,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养殖、放牧、圈养牲畜及在桥涵孔道内设置栅栏,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5.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及其他水利设施。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相关活动。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当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审查同意: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本公告内容属于行政管理事项,不改变土地的权属,河道管理范围线不作为界定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附件:湘江、耒水、蒸水、蒸水4条河流(衡阳段)河道管理范围
(此件公开发布)
湘江、耒水、蒸水、舂陵水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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