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不養孩子?荒唐且違法!

“離婚我同意,但我現在沒工作也沒收入,父親去年走了,我媽年紀大了,也沒經濟來源,沒辦法撫養孩子。對方那邊有穩定的工作,孩子跟著她肯定比跟著我好……”

“我是一名護士,您也知道我們上班很忙,加班也是常事,我這根本沒時間沒精力照顧孩子。再說我現在都是租房住,沒法給孩子一個安定的家,孩子我堅決不能養……”

電話裡,男女雙方都在傾訴自己的“苦水”,覺得養孩子有困難,不想撫養孩子。這是黃驊法院年初受理的一件離婚糾紛案件,女方芳芳(化名)起訴與男方浩浩(化名)離婚,要求婚生子小明(化名)由浩浩撫養,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因疫情防控要求,當事人不便到庭,經過多次電話溝通,法官發現這對兒離婚夫妻的矛盾焦點是孩子撫養問題,雙方都只強調困難,而且不撫養孩子的態度都挺堅決,但孩子的撫養問題在婚姻結束前又是一個不能逃避的問題。因雙方爭議較大,電話溝通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法官打算通過面對面做工作從根本上化解雙方矛盾。3月18日,雙方當事人來到法院,法官針對雙方矛盾爭議點進行了疏導釋法。

“困難可能確實存在,但不能作為拒絕撫養孩子的藉口。夫妻情分不在了,但你們始終都是孩子的父母,你們已經無法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但希望你們不要剝奪孩子應有的父愛母愛。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必須妥善處理孩子的撫養問題,但絕不是互相推諉,拒不撫養。孩子還未成年,撫養教育孩子是父母應盡的法律義務,希望你們有所反思,努力盡到父母之責……”法官結合孩子的成長需要,入情入理的分析勸說,並通過釋法讓雙方明確瞭解自身的義務,夫妻二人慚愧地低下了頭。

在隨後的的溝通過程中,法官得知浩浩大學畢業後進入事業單位工作,後為追求更高待遇跳槽企業,本來工作還算穩定,近年卻突發疾病,雖不至於影響生活,但對其來說卻是嚴重的打擊,加之與妻子感情不順、父親去年意外過世,使得他的精神險些崩潰,於是有些自暴自棄,工作也辭了。現在的浩浩情緒非常低落,對生活失去信心,對事業感到迷茫,對撫養孩子亦是缺乏責任擔當。同時,法官還了解道,孩子一直跟隨浩浩生活,奶奶在幫忙照料,而作為護士的芳芳平時上班時間不固定,現在在單位附近租房子住。

綜合考量兩人情況後,法官把孩子撫養問題的調解重點放在了浩浩身上,並根據他的經歷和現狀找準化解他心結的根源,寬慰鼓勵他重拾信心,迴歸生活正軌,肩負起家庭責任。“孩子從小跟你生活,居住學習環境相對穩定,孩子奶奶也能幫忙照顧,這些條件都是芳芳不具備的……”法官耐心地勸說浩浩。另一方面,法官向芳芳說明浩浩面臨的是短期經濟問題,勸說芳芳從保障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一次性支付孩子撫養費。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離婚後孩子由浩浩直接撫養,芳芳一次性給付孩子撫養費45000元,婚後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均歸浩浩所有、承擔。

案子辦結了,但法官對雙方的叮囑卻還在繼續。經過勸解,浩浩表示今後將積極面對生活,為孩子做好表率。而芳芳也表示會盡快給付撫養費,以後也會定期探望孩子,維繫好母子親情,讓孩子健康成長。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在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義務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1、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3、哺乳期後的子女, 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本案中,經綜合考量雙方情況,浩浩一方撫養孩子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因此法官將撫養孩子的調解重點放在了浩浩身上,最終促使浩浩主動承擔撫養義務。

夫妻離婚對子女的傷害最大,不論父母內心有多委屈、生活有多困難,都不應放棄對孩子的撫養教育,理應從有利孩子身心健康角度考慮,妥善處理好孩子的撫養問題,減少對孩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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