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女子到美容院注射玻尿酸造成右眼失明,法院:非法行医

她通过朋友推荐到一家小美容院注射玻尿酸,这却引发了让她难以接受的后果。

2020年3月,法院公布了这起非法行医案件,美容院经营者袁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赔偿被害人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袁某与肇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结识,二人在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经预谋后约定,由袁某负责在网上采购“扭拉美斯牌玻尿酸”并在朋友圈发布出售信息招揽顾客,同时将购买玻尿酸的顾客介绍到肇某处进行注射。肇某负责在其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美容院”(未登记注册)内为介绍来的顾客注射玻尿酸。

2018年5月27日,被害人金某经介绍到肇某处注射玻尿酸,注射过程中,造成金某面部出血,右眼失明。经鉴定,金某面部注射玻尿酸后右眼失明,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重伤,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致被害人重伤、八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30万余元。

沈阳女子到美容院注射玻尿酸造成右眼失明,法院: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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